2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6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3-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8版)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间接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资承诺:

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5、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毛勇、余永安、魏学忠、罗新杰及高级管理人员邓卫勇、钟鸣晓、黄军华、张立新承诺: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时,本人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20%,当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如本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控股承诺:

(1)保证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利用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加大研发力度,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重视研发工作,多年进行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根据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为了进一步快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公司将加大研发力度,在品质、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多层次、全方位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成长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2)加强公司日常运营管理,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上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公司品牌建设,强化产品销售管理,在合理保证销售利润率水平的前提下,努力扩大销售规模,增加销售利润;公司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并不断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品质和生产效率;公司将实行科学严格的成本费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增强采购、生产、质控等环节的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空间。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将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事后监督检查,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4)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2、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控股承诺:

(1)就发行人在发生摊薄即期回报情况下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资承诺:

(1)就发行人在发生摊薄即期回报情况下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承诺:

就发行人在发生摊薄即期回报情况下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毛勇、余永安、魏学忠、罗新杰、张树敏、姚林香、王树山及高级管理人员邓卫勇、钟鸣晓、黄军华、张立新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分红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就利润分配政策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本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规定或措施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作出的其他承诺如下:

2、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控股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下列步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 本公司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 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利用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地位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督促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南昌嘉晖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本企业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企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毛勇、余永安、魏学忠、罗新杰、张树敏、姚林香、王树山,监事涂伟忠、卢婕敏、齐敏及高级管理人员邓卫勇、钟鸣晓、黄军华、张立新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下列步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 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 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中介机构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君安承诺:“因本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大信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复核机构承诺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因本资产评估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278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履行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控股、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资、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南昌嘉晖、泰豪科技、合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温氏投资、温氏肆号、横琴齐创、杨明华、陈功林及发行人董事毛勇、余永安、魏学忠、罗新杰、张树敏、姚林香、王树山、监事涂伟忠、卢婕敏、齐敏、高级管理人员邓卫勇、钟鸣晓、黄军华、张立新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下转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