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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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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3-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2证券简称:中炬高新 公告编号:2023-052号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原告方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工业联合)以于2001年期间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主张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被告、本公司或中炬高新)应交付就案件所涉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内面积为797.05315 亩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工业联合名下。

●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上述未决诉讼预计导致公司本期净利润为亏损,最终以本期报告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9月,工业联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双方于2001年期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合同的约定将面积为797.05315 亩土地使用权交付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到工业联合名下。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发布的《中炬高新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036号)。

2021年11月,工业联合向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将公司子公司广东中汇合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合创)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第一人民法院审查后,中汇合创被追加为被告人,与公司共同参加本案诉讼。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发布的《中炬高新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126号)。

2022年11月,工业联合就诉讼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1)被告中炬高新承担不能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返还已经支付的土地转让款 9,959,592.8元及利息(以9,959,592.8元为基数,自2001年9月21日起至 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中炬高新按照市场价格向原告工业联合赔偿面积为 797.05315亩土地使用权的经济损失1,918,967,614.33元;(3)被告中汇合创对被告中炬高新上述土地转让费及利息、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发布的《中炬高新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2-79号)。

二、本次诉讼情况

上述案件诉讼事实如下:

2001年9月14日,工业联合、中炬高新及当时的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新集团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书约定中炬高新要将其位于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原拟转让给联聚(中山)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聚公司)的面积为797.0531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工业联合,总价款为73,665,260.67元,并约定该总价款已包括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领取不动产权证的税费,并约定工业联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中的9,959,592.8元支付给中炬高新、剩余63,705,667.87元中炬高新同意由工业联合支付给高新集团公司,中炬高新负责办理以工业联合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020年9月,工业联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炬高新继续履行2001年9月14日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即判令中炬高新交付位于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面积为797.05315亩的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工业联合名下,并承担税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过程中,工业联合将其诉讼请求最终变更为:1、中炬高新继续履行于2001年9月14日所签订的合同书,即判令中炬高新向原告交付位于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面积为797.05315亩的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税费由被告中炬高新负担;2、如被告中炬高新无法依约履行上述交付土地使用权以及协助将该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义务,请求判令中炬高新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为:(1)被告中炬高新承担不能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返还已经支付的土地转让款9,959,592.8元及利息(以9,959,592.8元为基数,自2001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中炬高新按照市场价格向原告工业联合赔偿面积为797.05315亩土地使用权的经济损失1,918,967,614.33元;3、被告中汇合创对被告中炬高新上述土地转让费及利息、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9月4日,第一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20)粤2071民初26738号。

公司辩护如下:

(1)工业联合未能明确其主张的应交付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土地具体座落、边界四至、土地宗地编号等,其诉讼标的不明确具体;(2)中炬高新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案涉合同项下交付案涉土地及办理土地证的合同义务,工业联合现要求中炬高新再次履行上述义务,完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工业联合已经支付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土地转让款项,中炬高新已经交付全部案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中炬高新作为上市公司,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投资者披露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证监部门也曾对此予以关注和处理,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真实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4)因中炬高新已经履行完毕案涉合同项下交付案涉土地及办理土地证的合同义务,工业联合要求以中炬高新名下土地“替代履行”的主张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无任何法律依据。(5)本案中,根据工业联合、中炬高新于2001年9月14日所签订的合同书第7条的约定,该合同签约生效后,中炬高新必须在6个月内负责领取以工业联合或其指定的公司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即便是从工业联合主张支付9,959,592.8元土地转让款的2001年9月20日计算,至今也已超过20年。而在此期间内,工业联合从未向中炬高新主张过要求交付案涉土地或对中炬高新此前交付案涉土地提出过异议,甚至从未与中炬高新就案涉土地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因此,工业联合本案中的所有诉讼请求已经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审查情况如下:

(1)关于合同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法院根据中炬高新及工业联合提供的证据,认为案涉合同真实存在;

(2)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当时的历史情况,法院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土地转让补充合同书》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3)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法院认为,中炬高新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工业联合交付案涉土地。工业联合提交的证据系从相关部门调取的公文书证,其证明效力明显大于中炬高新提交的证据,且与其他部分证据存在矛盾,故对中炬高新的上述调查和鉴定的意见不予支持;

(4)关于中汇合创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根据工业联合以及中汇合创、中炬高新提供的证据,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的相关规定,工业联合主张中炬高新与中汇合创存在公司人格混同、中炬高新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从而要求中汇合创承担本案责任的意见,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5)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鉴于该诉求具有物权性质,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制度,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目前上述案件一审已作出判决。判决情况具体如下:

“1.中炬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业联合返还土地转让款9,959,592.8元;

2. 中炬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业联合赔偿因其无法交付797.05315亩土地而产生的增值溢价损失1,918,967,614.33 元;

3.驳回工业联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7,5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752,569元(工业联合已预交),由工业联合承担5708元,由中炬高新承担9,746,861元中炬高新应承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给工业联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与说明

上述未决诉讼预计导致公司本期净利润为亏损,最终以本期报告为准。

公司将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将于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请上诉,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相关诉讼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9日证券代码:600872证券简称:中炬高新 公告编号:2023-051号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

2022年度社会责任

暨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中炬高新2022年年度报告》及《中炬高新2022年度社会责任暨可持续发展报告》。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中炬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而未进行披露,现更正如下:

一、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48页,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一、环境信息情况,(二)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1.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更正前:

(二)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更正后:

(二)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炬精工于报告期内因厂区内部分废机油铁桶未按标准要求进行堆放与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并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第十八项裁量标准:对中炬精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正。

二、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暨可持续发展报告

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暨可持续发展报告第七章 7.2排放物管理内容增加公司2022年度处罚情况。

除上述更正事项外,原报告中其他内容不变。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