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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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2023-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3-030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股份回购》(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

2、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9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66.67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9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3.33万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7%。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构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6,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测算的回购股份数量,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相应减少33.33万股至66.67万股,转为公司库存股,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

公司将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按照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3.9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19亿元,流动资产9.18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6,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4.30%、4.92%、6.54%,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2.27%,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约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0.00元/股(含本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行为合法合规,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以上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如下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6月15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具体情况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4869853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三)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3-031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

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3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6月15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二、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3-032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泰新光”)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5月18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1、根据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22年度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的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含税)。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准计算。若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980,000股扣除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336,548股后的剩余股数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69,314,761.6元(含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22年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支付资金总额30,113,269.65元(不含税费),综上所述,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合计为99,428,031.25元,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54.46%。

(2)公司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若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980,000股扣除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336,548股后的剩余股数计算,拟转增34,657,381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21,637,381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准)。

2、根据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网公告附件《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