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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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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3-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58 证券简称:国盛智科 公告编号:2023-014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盛智科”)于2023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9,5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37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57,32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274.81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52,046.1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23日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3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情况详见2020年6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额度及期限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9,5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本次现金管理方式是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该类投资产品受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产品不得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9,5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9,5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9,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且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9,5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2、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58 证券简称:国盛智科 公告编号:2023-013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盛智科”)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6月16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6月20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姚菊红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且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9,5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3-014)。

特此公告。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58 证券简称:国盛智科 公告编号:2023-015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92,877,632股,限售期为36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0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000,000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20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32,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2,018,65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981,346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92,877,63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0.3618%,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6月3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时,本次上市流通的 相关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简要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潘卫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累积计算使用。

(3)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本人承诺:

①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②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③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6)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总经理卫小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本人承诺:

①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②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③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6)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东南通协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协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东南通齐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齐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5、通过南通协众和南通齐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陈娟、卫红燕、张志永、刘传进、赵艳秋、任东、姚菊红、陈锦龙、朱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南通协众和南通齐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通过南通协众和南通齐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通过南通协众和南通齐聚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累积计算使用。

(4)如本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8)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或减持另有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卫红燕、卫保国、李军、周卫飞补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手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潘卫国承诺:

(1)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的减持方式所转让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同时,本人在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限制性规定。

(2)减持期限: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在6个月内实施完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总经理卫小虎承诺:

(1)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的减持方式所转让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同时,本人在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限制性规定。

(2)减持期限: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在6个月内实施完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南通协众承诺:

(1)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的减持方式所转让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同时,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限制性规定。

(2)减持公告: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在6个月内实施完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92,877,632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