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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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马财务”)与关联方海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仅发生存款业务,未发生贷款业务,主要系关联公司未提出贷款需求所致。
A. 海马财务与关联公司近三年发生的贷款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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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2019年,关联公司向海马财务贷款总计1.60亿元,并已于2020年归还,此后未再发生贷款业务。
B.海马财务与关联公司近三年发生的存款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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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亿元
如上表所示,海马财务吸收关联公司的存款逐年攀升,其中2021年末同比净增2.45亿元,2022年末同比净增2.30亿元。随着关联公司存款的增加,无贷款需求是合理的。
② 存款利率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
海马财务存款利率的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并遵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参考各银行等市场定价情况进行一定幅度的浮动。金融机构人民币现行存款基准利率及海马财务近三年存款利率定价情况详见下表。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及海马财务挂牌利率情况
单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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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区城商行、农商行单位存款挂牌利率对照表
单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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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海马财务是以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关联公司在海马财务的存款类别主要为活期存款、七天通知、三个月、半年、一年期及二年期存款,实际存款利率范围为0.3%至2.41%。相比较同地区城商行、农商行的挂牌利率,海马财务活期存款至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本都低于外部金融机构挂牌利率水平。因此,海马财务吸收关联单位存款利率的定价符合市场利率定价机制要求,且不高于外部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利率水平,相关存款利率范围的确定是公允的。
年审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和评价与发放贷款及垫款、吸收存款相关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2)对吸收存款关联方进行函证,函证比例达89%;
(3)对利息进行测算,并比较利率的变化;
(4)比较银行同期利率,确认关联存款的利率是否公允。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海马汽车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中关于关联方只有存款是合理的,存款利率范围的确定是公允的。
8、根据年报,你公司合同负债为0.76亿元,同比减少4.41亿元,主要为本期房地产项目交房确认收入所致。请说明以下事项:
(1)请结合房地产政策、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关销售合同条款等,说明项目收入确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确认时点,确认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及证明材料,是否已满足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是否已备案或已办理交房手续,是否存在客户未签收或未完成银行按揭审批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存在期后退款情形,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报告期,公司确认收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金盘花园二期(A区)项目。现就该项目确认收入满足的相关房地产政策、行业可比公司情况、销售合同相关条款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情况如下:
A. 房地产相关政策
a.《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B. 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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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
公司报告期确认收入的开发产品,均与客户签订了《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1.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第十一条 该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含防雷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规划、人防、消防、环保、通讯、园林等专项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满足供水、排水、供电等必要居住条件。
第十二条 该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验收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有关商品房的下列资料,并签署交接清单:
1、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2、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分户验收汇总表》;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备案凭证;
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
6、人防、园林、防雷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7、《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8、《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9、《白蚁预防合同》;
10、《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11、《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12、《临时物业管理规约》或《物业管理规约》。
上述文件中,第1-9项应现场公开展示原件并向买受人提供原文件的电子扫描件或加盖出卖人公章的复印件;第10-11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饰应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出卖人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买受人;第12项应交由买受人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条件,买受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拒绝交接的,双方同意按以下【1】方式处理:
1、至出卖人提供齐全上述文件及资料之日起为正式交房日期。
第十三条 该商品房交付时间及手续
1、出卖人应当在2022年07月15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2、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方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30日将查验房屋、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
买受人没有收到商品房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点为办理交付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3、查验房屋
(4)该商品房查验交付同时双方签署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验收清单。
D.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际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E. 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确认情况
根据上述房地产行业政策、行业可比公司确认收入会计政策、商品房销售合同相关条款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报告期房地产开发项目确认收入情况如下:
a. 收入确认时点、确认依据的说明
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客户验收商品房后签署的《入住房屋验收表》的时点,公司确认收入的依据为客户验收商品房后签署的《入住房屋验收表》。
公司与客户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品房全款或首付款及银行按揭款,公司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通知已支付商品房全款的客户进行验房。公司认为客户验房后签署《入住房屋验收表》,即表示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房,客户即可自主使用该商品房,该商品房的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
综上,公司房地产项目确认收入的时点即确认控制权转移的时点,与同行业企业采用的“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一致,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合理的。
b. 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及证明材料的说明
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取得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就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21年12月12日向海口市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海口市龙华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海口市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1年12月24日签署审批意见,准予备案。
综上,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已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c. 公司商品房交付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公司在交付商品房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现就条件满足情况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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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可知,客户在签署《入住房屋验收表》时,公司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截至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日,客户并未对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设计等提出质疑,也未出现退房退款的情形。
综上,公司报告期确认收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向客户交付商品房时符合国家规定的交付商品房的相关政策。客户验收商品房前,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已满足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同时,客户在验房前,已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公司在报告期确认收入依据,均为客户签署的《入住房屋验收表》,且均已收到客户全款或首付款及银行按揭款,不存在客户未签收或未完成银行按揭审批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截至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日,公司在报告期确认收入的商品房,未出现期后退款情形。
根据《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客户验房后签署《入住房屋验收表》,房屋即交付给客户使用,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房并拥有该房屋的控制权。公司按照客户签署《入住房屋验收表》的时点确认该开发产品的收入,满足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原则的相关规定,是合理合规的。
(2)请详细说明项目销售及交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对象性质(个人或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已售套数,其中已备案比例、已网签比例、已签署交房合同比例、已交付比例等,并结合回复情况说明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
回复:
公司在报告期内交付并确认收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金盘花园二期(A区)项目。该项目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书》确认,可出售的有住宅184 套、商铺20套、车位140个。公司自2020年1月取得海口市住建局签发的《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对外公开预售,截至报告期末该项目销售及交房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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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出售的所有房产中,仅一个客户为公司关联人(公司董事的关联人),公司向其出售了一套住宅及一个车位。公司对外出售的住宅单价区间为14,055元/㎡至17,266元/㎡,车位售价为72,000元/个至153,750元/个。该关联人购买的住宅单价为15,228.27 元/㎡,车位为84,000元,其购置的价格在市场售价区间内。故,公司出售给该关联人的住宅及车位价格是公允的。
根据上表数据可知,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交付客户并确认房地产开发产品收入时,公司均与客户签订了《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在签订时即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公司均收到客户支付的全款或首付款及银行按揭款,均取得了客户签署的《入住房屋验收表》。房屋即交付给客户使用,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房并拥有房屋的控制权。公司按照客户签署《入住房屋验收表》的时点确认该开发产品的收入,满足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原则的相关规定,是合理合规的。
(3)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公司收入确认执行的审计程序、抽取的样本比例等,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公司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
年审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房地产相关政策;
(2)了解和评价与房地产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
(3)与同行业的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毛利率是否处于正常的区间;
(4)检查销售合同,查验比例100%;
(5)检查《入住房屋验收表》,确认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查验比例100%;
(6)根据实际交房面积测算收入,确认收入确认金额的准确性;
(7)查验本年新增收款情况,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8)随机抽取客户进行回访,确认交房情况。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公司房地产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海马汽车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中关于房地产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9、根据年报,你公司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6.82亿元,其中其他往来4.1亿元,同比增长207.38%。请你公司说明其他往来款的明细情况,包括不限于形成原因、具体金额、主要涉及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说明同比增幅较大的原因。
回复:
公司2022年末其他应付款-其他往来余额409,858,120.54元,具体组成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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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应付款-海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期末余额180,040,000.00元,系公司子公司海马汽车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0日向海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拆借的借款180,000,000.00元和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应付利息40,000.00元。该单位2021年末其他应付款余额为0。
202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十一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海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子公司海马汽车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180,000,000.00),借款年化利率为4.00%,借款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海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其他应付款-海南金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期末余额13,708,005.22元,系公司子公司海南海马汽车有限公司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形成的应付款余额。该单位2021年末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6,867,111.42元。
海南海马汽车有限公司与海南金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将厂房区域、办公区域的物业管理、室内保洁业务委托给海南金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
海南金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其他应付款-海南海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22年期末余额9,000,000.00元,系公司子公司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协助海南海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扣除开封高华机械有限公司和南阳林吉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部分货款,用于偿还开封高华机械有限公司在海南海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逾期贷款。该单位2021年末其他应付款余额为9,000,000.00元。
2019年,供应商开封高华机械有限公司与海南海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人民币9,000,000.00元,但到期未能偿还。为防范贷款逾期风险,借贷双方以及第三方南阳林吉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署《应收账款划付授权书》,约定借款合同逾期时,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可从其应付账款直接划转至海南海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偿还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欠款,直至还清为止。2019年末,该供应商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海马汽车有限公司依据该授权书,从应付该供应商货款中扣除9,000,000.00元,划转至海南海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因该款项尚未支付,形成其他应付款余额。
海南海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4)其他应付款-其他单位和个人2022年期末余额207,110,115.32元,系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付服务商的运输费、物业费、维修费等、应付个人的差旅费、业务费等、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已发生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应付客户的销售折扣等,主要涉及对象是公司的服务商、员工和客户,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2021年末,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付款余额为107,472,324.37元,2022年该类应付款余额同比增幅较大,主要是公司应付客户销售折扣款增加所致。
综上,公司其他应付款-其他往来期末余额同比增幅较大主要是因为本报告期新增了海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以及应付客户销售折扣款增加所致。
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