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3-056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26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周一)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周一)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永新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监事李文、副总经理何有立因公缺席),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2名,代表股份2,030,082,5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16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44,758,2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668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5,324,2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478%。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和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015,5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5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029,352,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0%;反对 59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1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85,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24%;反对 5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70%;弃权 1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06%。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29,273,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1%;反对59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 21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06,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0%;反对 5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70%;弃权 2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0%。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29,273,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1%;反对 59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 21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06,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0%;反对 5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70%;弃权 2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0%。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29,273,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1%;反对59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21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06,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0%;反对5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70%;弃权 2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9,269,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9%;反对 69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3%;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02,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86%;反对 69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31%;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
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永新、鲁忠芳、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74,826,61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70%;反对 692,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0%;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06,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0%;反对 6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67%;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9,184,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80%;反对30,702,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124%;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117,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766%;反对30,702,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076%;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7%。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9,328,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9%;反对69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1%;弃权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261,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45%;反对 6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3%;弃权6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2,555,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40%;反对27,331,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63%;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488,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128%;反对27,331,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715%;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8,890,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3%;反对78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弃权4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823,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84%;反对7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8%;弃权40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9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9,275,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3%;反对6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1%;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208,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90%;反对6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52%;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7%。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1,352,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22%;反对38,613,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021%;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285,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472%;反对38,613,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645%;弃权11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1,352,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22%;反对38,534,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982%;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285,0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472%;反对38,534,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371%;弃权 1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7%。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1,352,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22%;反对38,534,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982%;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285,0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472%;反对38,534,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371%;弃权 1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7%。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1,352,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22%;反对38,534,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982%;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285,0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472%;反对38,534,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371%;弃权 1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张剡律师和刘海涛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390号
致: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择期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6月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永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2,030,082,5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163%。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44,758,2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68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5,324,2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7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2,015,5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5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029,352,2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0%;反对59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13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029,273,2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1%;反对59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21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029,273,2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1%;反对59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21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029,273,2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1%;反对59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21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9,269,2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9%;反对69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202,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86%;反对69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1%;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鲁忠芳、李永新、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74,826,61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70%;反对692,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0%;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61,206,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950%;反对6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167%;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8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9,184,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80%;反对30,702,4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4%;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1,117,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0.1766%;反对30,702,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9.5076%;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57%。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9,328,7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69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弃权6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261,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45%;反对6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3%;弃权6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2,555,5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40%;反对27,331,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3%;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488,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128%;反对27,331,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715%;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7%。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8,890,8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78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弃权40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60,823,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0784%;反对7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718%;弃权4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49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29,275,7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3%;反对6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991,352,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22%;反对38,613,6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1%;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1,352,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22%;反对38,534,6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2%;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991,352,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22%;反对38,534,6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2%;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991,352,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22%;反对38,534,6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2%;弃权19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张 剡
_____________
刘海涛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 100033
2023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3-055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股东王振东通知,获悉王振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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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振东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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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限售股不包含高管锁定股。
王振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存在质押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况。王振东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股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股东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