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6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晓林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6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6 月 26 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6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6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2023 年6 月 2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3 年6 月 19 日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州市鲁星路577号公司办公楼四层会议室。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19,722,7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83,860,000 股的比例为65.1162%。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119,657,9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5.0810%;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2%。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10 人,代表股份6,500,3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35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42,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7,5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42,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7,5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三:《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719,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97,5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9%;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丁伟律师、王智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