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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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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涉案合同金额人民币105,000,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00元,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为16,517,083.3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5,00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该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判决书尚未生效,待判决生效后,后续执行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于2018年对本案涉诉账款的账面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如能够追回涉诉账款将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如不能追回涉诉账款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2023年6月27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讼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23-01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6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000,000.00元。

2、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00元。

3、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损失(其中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16,517,083.3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5,00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399.17元,由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该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判决书尚未生效,待判决生效后,后续执行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对本案涉诉账款的账面金额扣除抵押物外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如能够追回涉诉账款将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如不能追回涉诉账款将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后续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