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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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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3一4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日,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9,373,512股新股。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36,569,73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9元,募集资金总额708,796,898.7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不含税)人民币6,686,763.20元、其它发行费用(不含税)2,146,081.1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99,964,054.34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3000001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钟支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厦门信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物联”)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厦门信达国贸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国贸汽车集团”)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钟支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100200919100072952,截至2023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457,479,2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RFID电子标签新建项目、信息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新能源车经营网点建设项目、4S店升级改造项目、收购福州雷萨少数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100200919100072704,截至2023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集团数字化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100200919100072828,截至2023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204,630,935.50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洲炜、马丰明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上述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上述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上述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金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金公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二)公司及各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户账户情况

(1)信达物联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52000661013001240477,截至2023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RFID电子标签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信达物联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52000661013001240553,截至2023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信息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信达国贸汽车集团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9920100100547585,截至2023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4S店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信达国贸汽车集团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9920100100547609,截至2023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收购福州雷萨少数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信达国贸汽车集团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9920100100547463,截至2023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新能源车经营网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各签约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各签约子公司及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对公司及各签约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及各签约子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洲炜、马丰明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各签约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及各签约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及各签约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及各签约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上述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及各签约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各签约子公司及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上述各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各签约子公司或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各签约子公司或者中金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及各签约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金公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钟支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信达物联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及信达国贸汽车集团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