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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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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部分董事、高管
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2023-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68 证券简称:中科星图 公告编号:2023-025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部分董事、高管

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科九度(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九度”)、持股5%以上股东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以及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邵宗有先生出具的《关于不减持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现在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中科九度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股份69,153,0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0%。中科九度承诺自2023年7月8日(即中科九度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

2、中科曙光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股份38,424,6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7%。中科曙光承诺自2023年7月8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

3、邵宗有先生作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通过共青城星图群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共青城九度领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日,邵宗有先生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6,859,3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7%。邵宗有先生承诺自2023年7月8日(即其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督促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的股东及公司部分董事、高管严格遵守承诺,同时在上述承诺期满后,督促其继续遵守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减持规定,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88568 证券简称:中科星图 公告编号:2023-023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4,623,852股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元

每股转增0.49股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1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5,260,75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9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052,151.20元,转增120,177,77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365,438,526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4,623,852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365,438,526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0.7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如对本次分派相关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10-50986800

特此公告。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88568 证券简称:中科星图 公告编号:2023-024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6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A-4星图大厦9层多功能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光銮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3人,董事王东辉、陈伟、任京暘、白俊霞、陈宝国、李奎、陈晋蓉因工作原因未现场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翁启南、秦刚因工作原因未现场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陈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婧、李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

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