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正在监狱服刑
虚假陈述主要责任人的
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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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6年初,A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某持有的B广告公司,并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王某承诺B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亿元、1.2亿元、1.4亿元,如未达标将以股份或现金方式补偿A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王某担任A上市公司董事并仍全面负责B广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2016年末,王某眼见B公司业绩下滑严重,很可能无法完成业绩承诺,遂通过虚构业务合同的方式虚增B公司2016年至2018年3年的营业利润,并导致A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3年的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严重失真。2021年,A上市公司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认定王某为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投资者李某欲自行维权,起诉A上市公司和王某要求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但了解到王某已于2020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目前正在监狱服刑,特向投服中心胡博士咨询可否起诉王某以及王某如何参加民事诉讼。
二、胡博士解答
A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认定王某为直接责任人,投资者可向法院起诉要求A上市公司和王某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王某正在监狱服刑,也不影响其作为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依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但投资者起诉时,需注意如下方面问题:
(一)向哪个法院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有几个被告的,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因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原则上由A上市公司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文书如何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因此本案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可通过王某所在监狱向其转交。王某签收后,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服刑的被告如何参加庭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非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可由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
(四)原告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
如果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其逾期不履行判决的,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王某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程序,待原告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再申请执行。本案中,如法院判决A上市公司和王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告可先向A上市公司主张赔偿责任,A上市公司在向原告实际支付赔偿款后,再向王某追偿。
三、点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要求加重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包括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健全民事赔偿制度等。为落实上述要求,证监会多次亮明“零容忍”惩治犯罪的决心态度,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制裁、民事赔偿法律手段,以执法司法实际行动加大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因此,已经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证券违法犯罪人员,也难逃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公益机构,投服中心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股东诉讼等多种诉讼形式,坚持“追首恶”,将负有首要责任的个人列为被告,减轻对上市公司的“二次伤害”,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