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家电 公告编号:2023-056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有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下午3: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29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代慧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会议听取了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630,082,27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5.39%。
其中: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558,650,973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60.16%。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71,431,305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15.54%。
上述出席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88,467,675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2.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41,614,60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00%。
此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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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普通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条的要求,本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智 马龙飞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2、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3)第171号
致: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9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下午15点00分在青岛市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630,082,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3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27,372,9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反对1,7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弃权996,3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27,372,9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反对1,7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弃权996,3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27,372,9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反对1,7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弃权996,3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及批准《经审计的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27,372,9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反对1,7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弃权996,3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072,2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及批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6,896,5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4%;反对3,18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29,075,9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996,3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2,418,1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35%;反对47,664,0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 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7,103,2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反对1,98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弃权996,3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向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313,6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回避表决情形: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及海信(香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董事长基本年薪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072,2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代表本公司处理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所需之备案、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072,2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克江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王 智_______________
马龙飞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