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未涉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经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终89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3062号),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应明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应明哲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应明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
第三人:董剑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雷德友(公司股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卢国华(公司股东,现任公司监事)
第三人:李中(公司股东,现任公司董事)
(二)诉讼事由及诉讼请求
诉讼事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涉案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终898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应明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应明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经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人应明哲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应明哲负担,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终898号)。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5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