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175 证券简称:高凌信息 公告编号:2023-024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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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2,906,37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871,913.7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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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资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新区曲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法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6-8683888
特此公告。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88175 证券简称:高凌信息 公告编号:2023-025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6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3年6月27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特此公告。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88175 证券简称:高凌信息 公告编号:2023-026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1号)文件核准,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322.659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68元。截至2022年3月10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22.659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350,42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0,076,925.0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0,273,504.59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到账。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容诚验字[2022]518Z0015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详见《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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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下列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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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要求,公司在充分考虑当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主要原因如下:
1、“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实施进度落后原计划的主要原因系下游应用领域对于具备内生安全属性的通信系统改造建设进度慢于预期,公司相应调整项目投入节奏。
2、“通信网络信息安全与大数据运营产品升级建设项目”的自研设备目前尚处于关键技术攻关阶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正式实施,导致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公司需根据下游市场及客户需求的变化对产品进适应性迭代更新。
3、“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国家法规政策的密集出台,公司适时对噪声自动监测及治理的关键环节进行优化改进,以顺应噪声污染防治产业新的发展机遇。
4、“内生安全拟态防御基础平台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落后原计划的主要原因系拟态防御技术作为我国首创的全新网络安全防御技术,尚处在“促进应用”阶段,行业内主动参与“本征功能产品”拟态化改造的企业尚少,行业发展态势不及预期,因此共性特征提炼受到影响,拟态工程化实现难度超出预期。
5、“内生安全云和数据中心研制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落后原计划的主要原因系具有高安全等级诉求的行业用户对高安全等级的云计算系统建设方案尚处在规划及反复研讨的阶段,公司相应调整项目投入节奏。
四、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科创板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重新论证,认为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等,项目继续实施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军用通信网对通信设备自主可控、安全可靠、高效可用的要求持续提升,新的应用需求以及新技术的融合运用将为我国军用通信行业未来市场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本项目始终聚焦于军队用户对通信网络设备“高可靠、高可用、高可信”的需求,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将升级改造现有军用电信网通信设备,为用户提供具备内生安全属性的专用通信系统,进一步夯实公司在军用通信网领域的行业地位。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公司一直致力于军用通信设备的研发供应,对军用通信网的构建要求和业务需求理解深刻。在军用通信领域,公司拥有完整的军工业务资质,公司研制销售的军用电信网通信设备在安全性、稳定性和大规模容量接入方面持续获得客户认可,产品应用于各军种和各战区,与军队用户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和服务通道,并深入参与到用户通信网络建设、实施与改进,为公司能够满足军队未来安全通信的需求,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通信网络信息安全与大数据运营产品升级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通信网络信息安全面对的挑战日益严峻。为此,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行业的发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以提升通信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水平。本项目属于公司现有网络内容安全系列产品的升级项目,通过项目的实施,将完善公司内容安全业务产品结构,满足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对信息安全产品的迫切需求,并形成电信网有害信息防范和移动互联网有害信息防范系列产品的整体解决方案,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并提升公司在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的竞争力。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公司拥有丰富的通信、数据采集与解析、大数据应用等核心技术,为公司网络内容安全产品进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领域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提高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成功的概率。同时,在网络内容安全市场空间巨大、需求迫切的背景下,公司拥有稳定的客户资源与品牌知名度,可有力支撑本项目产品产业化后的产能消化。
(三)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系依托公司目前成熟的物联网环境,投建全新的智慧环保研产系统,针对公司现有噪声自动监测、VOCs自动监测、数据应用平台的软硬件,以及规划使用的分析模型等核心技术能力和关键环节进行升级,以顺应环境立体监测和数据服务的发展趋势,提升公司在环境监测领域业务的整体竞争力。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在环保物联网应用方面,公司经过多年业务积累,已发展为涵盖声环境、空气质量、水质、移动源等领域、面向全国的综合性环保物联网应用服务商,具备扎实的技术研究能力及丰富的产品开发经验。在声环境监测领域,公司产品曾获得广东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公司也是唯一一家参与行业标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 907-2017)》编制的企业单位。公司在环保物联网应用市场的解决方案、总体规划、业务设计、工程交付、研发交付等方面均衡发展,通过稳定的产品及服务输出,在国内累积了一批高质政府客户,系本项目产品产业化后产能消化的有力支撑。
(四)内生安全拟态防御基础平台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面对网络空间安全的严峻形势,国家在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网络空间安全核心能力建设,其中《“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网络安全产业体系,促进拟态防御、数字加密等网络安全技术应用”。本项目的实施能够使拟态基础架构产品技术迭代和成本优化,进而高质量、低成本的将拟态防御技术融合应用于其他传统信息通信和网络安全产品,促进拟态防御技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背景下的应用及普及。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公司作为行业内较早参与拟态防御技术研究并推动产业化应用的企业之一,掌握了拟态防御技术核心知识产权,具有较好理论基础,并已形成了一系列能够为信息通信产品进行内生安全赋能的基础软硬件产品。同时,公司拥有一支具备较强技术实力的人才团队,并与多个国家级和省实验室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协同生态,为项目的稳步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五)内生安全云和数据中心研制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云计算市场的快速发展,云计算安全态势也日益严峻,如何交付更安全的云服务显得愈发重要。公司基于拟态防御技术,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拟打造具备内生安全属性的云和数据中心产品,在满足传统云计算基础应用功能的同时,能够保障云平台的安全性能,符合客户的安全需求特征及市场发展趋势。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公司已拥有多项拟态防御基础核心技术及云计算核心层拟态化技术,具备将拟态防御动态异构冗余架构与云计算核心层框架有机结合的技术储备,并已经组建了一支涵盖了计算机应用、软件工程等多个领域的技术队伍,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审批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影响公司日常业务开展。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项目实施和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