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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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完成销户的公告

2023-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39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完成销户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0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1,780,100股,发行价为每股19.10元,共计募集资金为4,999,999,91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27,099,999.69元(含税)后,实际到位资金为4,972,899,910.31元,已由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于2022年4月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71,231,532.86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喜验资2022Y00038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

2、募集资金存放和三方监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续情况如下: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公司资金办理业务便利性,公司将原存放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转存至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肇庆分行”)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44050170870100002212)。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和3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民生银行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在建行肇庆分行新开设的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办理完毕民生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凭证。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 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40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向陈能国、林昆武等256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4,479,155.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9,849.35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816-822、825-830、832-834、836-842、844-856、858-864、866-874、876、877、879-881、883-886、888-905、907-916、939-943、1078-1087、1089-1133、1135-1155、1157-1167、1177-1192、1194-1198、1200-1204、1206、1207、1222-1266、1273-1274号】及《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823、824、831、835、843、857、865、875、878、882、887、906、1088、1134、1156、1193、1199、1205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陈能国、林昆武等256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姚琼等17名投资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戴皖岚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7)。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2023年6月16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陈能国等89人和林昆武等167人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能国、林昆武等256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4,479,155.72元;

(二)驳回原告刘胜、许宏高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共282,068.35元,由原告许宏高、刘胜等人负担2,219元,被告风华高科负担279,84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昆武、曾立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254名原告及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823、824、831、843、857、865、875、878、882、887、906、1088、1134、1156、1193、1199、1205号】显示原告姚琼等17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原告姚琼等17名投资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准许原告姚琼等17名投资者撤诉。

《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835号】显示原告戴皖岚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戴皖岚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按原告戴皖岚撤回起诉处理。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陈能国、林昆武等256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