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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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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3-031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助剂”)、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经贸”)、宿迁项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王机械”);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公司为联盛助剂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本次公司为联盛经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公司为项王机械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上述被担保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9,850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70%,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宿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盛助剂与华夏银行宿迁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公司近日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宿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盛助剂与苏州银行宿迁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公司近日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宿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盛经贸与苏州银行宿迁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公司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宿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项王机械与中国银行宿迁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8日、2023年5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宿迁联盛2023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36,275.00万元的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的联盛助剂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币 种:人 民 币

(二)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的联盛经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币 种:人 民 币

(三)宿迁项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的项王机械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币 种:人 民 币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3,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三年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二)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

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三)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

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四)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宿迁项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保障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联盛助剂、联盛经贸、项王机械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行和管理情况,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宿迁联盛2023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在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额度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金额为 42,85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29%,已实际使用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255万元。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