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转股情况: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新化转债”自2023年6月2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截至2023年6月30日,累计已有人民币95,000元“新化转债”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2,943股,占“新化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016%。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新化转债”金额为649,905,000元,占新化转债发行总量的99.9854%。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发行了6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5,000万元,发行期限6年。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43号文同意,公司6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2年12月16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化转债”,债券代码“11366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新化转债”转股期自2023年6月2日至2028年11月27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新化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2.41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31.86元/股。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1、因公司2022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21日由32.41元/股调整为31.86元/股,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化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自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30日,新化转债累计转股金额为95,000元,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量的0.0146%;累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2,943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16%。
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新化转债金额为649,905,000元,占新化转债发行总量的99.9854%。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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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4793028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股票简称:新化股份 股票代码:603867
债券简称:新化转债 债券代码:113663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2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编制。东方投行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方投行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东方投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节 本次债券概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25.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60号《验证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于2022年12月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化转债”,债券代码“113663”。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万元,发行数量为650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不超过6年,即自2022年11月28日至2028年11月27日。
(五)债券利率
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3.0%。到期赎回价为115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12月2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年11月27日)止,即2023年6月2日至2028年11月27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32.4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四)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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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债券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出具了《2022年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3】跟踪第【129】号01),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新化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东方投行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存续期内,东方投行对公司及本期债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东方投行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要包括:
1、查阅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2、收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等工作底稿;
3、不定期查阅发行人重大事项的会议资料;
4、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5、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现场访谈;
6、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Xinhua Chemical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健
成立日期:1997年9月24日
上市日期:2019年6月27日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化股份
股票代码:603867
注册及办公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邮政编码:311607
电话号码:0571-64793028
传真号码:0571-64755918
互联网网址:www.xhchem.com
电子信箱:xhhg@xhchem.com
经营范围:双氧水、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涉及前置审批的产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香料香精、化肥(仅限氮、钾肥及复合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管道的设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机械制造、加工、化工设备安装(凡涉特种设备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发行人2022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脂肪胺、有机溶剂、合成香料、双氧水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产品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油墨、新能源、涂料等领域;公司坚持以科技为本、创新发展的经营战略,以打造健康、安全、绿色、环保的新型现代化工企业为目标,已形成多元化、规模化、科技含量较高、工艺技术较为先进的低碳脂肪胺系列、有机溶剂系列和合成香料系列等产品。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8,336.1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0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922.7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7.2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634.8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9.61%。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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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25.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60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2022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40,720.46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23,242.02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措施情况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方投行于2022年12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22年12月,公司与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新化”)连同保荐机构东方投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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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宁夏新化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但尚未到期赎回的理财产品余额为20,000.00万元,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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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500.00万元。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2022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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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3,335.77万元。上述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10575号《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2022年12月15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募集资金金额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1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归还的闲置募集资金余额为1,500.00万元。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稳健型投资产品。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但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余额为20,000.00万元。
第五节 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新化转债”于2022年11月28日发行,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超过15亿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第六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度内,发行人未发生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节 本次债券付息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的起息日为2022年11月28日,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截至本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日,本期债券尚未到第一个付息日。
第八节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出具《2022年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3】跟踪第【129】号01),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新化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约定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与东方投行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规定:
“本次可转换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即新化股份)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即东方投行),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甲方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甲方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三)甲方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甲方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甲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甲方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甲方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甲方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甲方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甲方或其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或者本次可转债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十二)甲方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甲方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甲方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甲方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甲方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甲方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甲方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被托管、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甲方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十二)甲方违反募集说明书承诺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二十三)募集说明书约定或甲方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四)甲方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十五)甲方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十六)甲方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十七)《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十八)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二十九)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三十)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十一)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三十二)可转债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三十三)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三十四)法律法规、规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可转债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及后续进展。
甲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甲方知晓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履行相应职责。
发生本条第(二十七)项至第(三十三)项所列等可能对上市债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甲方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022年可转债存续期内,公司未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约定的事项。
二、转股价格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2.41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31.86元/股。
公司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为: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5元(含税)。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新化转债”转股价格由32.41元/股调整为31.8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21日起生效。
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