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西钢 公告编号:临2023-062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恒溢”)持有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3,78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0%。北京恒溢于2019年12月2日通过协议受让获得100,000,000股份并于2019年12月2日起解禁并上市流通,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北京恒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6,507,800股;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北京恒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1,076,200股;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5月9日期间,北京恒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4,367,2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20,900,000股;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北京恒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3,361,900股,目前持有无限售流通股63,786,900股。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北京恒溢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10,451,182股(即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停止减持股份。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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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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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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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系北京恒溢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北京恒溢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北京恒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北京恒溢减持计划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报备文件
(一)北京恒溢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
股票代码:600117 股票简称:*ST西钢 公告编号:临2023-061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示公司债权人加快申报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6月2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裁定受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
●西宁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3年6月20日,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5)。为明确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协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现将相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提示全体债权人加快申报债权
1、2023年6月20日,西宁中院已裁定公司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西宁特钢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宁特钢的全体债权人对西宁特钢享有的未到期债权于2023年6月20日视为到期。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西宁特钢的全体债权人对西宁特钢享有的附利息的债权自2023年6月20日起停止计息。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已经协助西宁中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予以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6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9)。
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西宁中院的要求,西宁特钢全体债权人应当于2023年7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52号西钢建安办公楼;联系人:井漫、汪舒楠;电话:15297160856、15297166731;邮编:810005)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6、公司及管理人提醒全体债权人,请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本次债权申报支持线上网络申报,债权人需通过债权申报网址(https://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债权人完成线上网络提交后,管理人将尽快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为避免、减少反复邮寄、多次补充的情况,降低各债权人负担,完成线上网络申报的债权人待收到管理人电话通知后,将所有材料盖章/签字捺印后邮寄至管理人处。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西宁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