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056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赎回理财总金额:30,078,248.06元
● 履行的审议程序: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8月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一、本次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赎回情况
近日,公司如期赎回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已到期理财产品,赎回本金3,000万元,获得收益78,248.06元。前述本金及收益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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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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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058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为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光唐综授字20230052号)。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1日
营业期限:2015年04月21日至2045年04月20日
住所:唐山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2年12月31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490,468,181.19元,净资产人民币187,118,217.84元,资产负债率61.85%。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464,144,565.27元,净利润人民币72,514,550.81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信达科创(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20230052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
1.合同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或本合同文义要求另做解释,在本合同中:
1.1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1.2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壹仟万元整。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20220025号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4.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潇
为了确保信达科创(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20230052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债务。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
1.合同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或本合同文义要求另做解释,在本合同中:
1.1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1.2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壹仟万元整。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20220025号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4.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45,533,635.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1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057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暂缓授予部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部分
● 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日:2023年7月3日
● 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数量:10.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19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
2、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
5、2023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截至本次授予日,激励对象程伟、胡德勇先生限购期已满,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7月3日。
(二)本次授予数量:10.00万股。
(三)本次授予人数:2人。
(四)授予价格:4.19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特别授予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非特别授予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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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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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八)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特别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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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上述业绩基数中“营业收入”、“净利润”以2019-2021年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2021年年报披露的“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据为准。
(2)上述2022年、2023年“净利润”以“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3)2022、2023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2022年营业收入+2023年营业收入)/2;2022、2023年两年净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2022年净利润+2023年净利润)/2。
(2)本激励计划非特别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说明:(1)上述业绩基数中“营业收入”、“净利润”以2019-2021年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2021年年报披露的“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据为准。
(2)上述2022年-2024年“净利润”以“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3)2022、2023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2022年营业收入+2023年营业收入)/2;2022、2023年两年净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2022年净利润+2023年净利润)/2。
(4)2022、2023、2024年三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2022年营业收入+2023年营业收入+2024年营业收入)/3;2022、2023、2024年三年净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2022年净利润+2023年净利润+2024年净利润)/3。
若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对应年度(上年度)公司业绩考核不合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期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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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董事兼副总经理程伟先生、胡德勇先生本次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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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本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暂缓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7月3日为暂缓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9元/股。
十、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利益有效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助推公司战略目标落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7月3日为暂缓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4.19元/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2名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