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厂区被征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29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厂区被征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根据济南市总体规划及工作部署,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济南遥墙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南工作区(二期)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子公司济南维维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维维”)产权所有的位于临港开发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本次征收涉及济南维维所拥有的90,384平方米土地、43,484.68平方米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等标的资产由山东中旭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评估”)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鲁中旭估(征)字2022第009号),上述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22年8月11日的评估价值为25,382.00万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济南遥墙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南工作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确定征收补偿价款为30,601.12万元,扣除公司拟保留的27,080.14平方米土地价款2,643.0217万元后的征收补偿价款为27,958.10万元,若最终实际保留土地面积与拟保留土地面积27,080.14平方米存在差异,按照评估单价976元/平方米据实调整补偿款。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经公司初步测算,通过本次厂区征收,预计济南维维将产生资产处置收益约16,231.89万元,增加上市公司净利润约12,587.01万元。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上述征收拆迁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根据济南市总体规划及工作部署,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济南遥墙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南工作区(二期)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公司子公司济南维维产权所有的位于临港开发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本次征收涉及济南维维所拥有的90,384平方米土地、43,484.68平方米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等标的资产由中旭评估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鲁中旭估(征)字2022第009号),上述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22年8月11日的评估价值为25,382.00万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确定征收补偿价款为30,601.12万元。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济南维维在现用地范围内拟保留约27,080.14平方米土地用于后期发展,该宗地块包含在济南维维所拥有的90,384平方米土地范围内。根据中旭评估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鲁中旭估(征)字2022第009-1号),上述拟保留的27,080.14平方米土地评估单价为976元/平方米,评估总价值为2,643.0217万元。经协商确定上述拟保留土地价款按评估价2,643.0217万元在补偿总价款30,601.12万元中予以暂扣,扣除拟保留土地价款后的征收补偿价款为27,958.10万元,若最终实际保留土地面积与拟保留土地面积27,080.14平方米存在差异,按照评估单价976元/平方米据实调整补偿款。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审批情况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系根据济南市政府总体规划及发展需要而对公司子公司济南维维进行的厂区征收,交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本次交易对方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交易对方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经查询,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一)房屋征收部门
机构名称: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陈勇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4层A区F区
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00MB28696310
(二)征收实施单位
机构名称: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负责人:杨友昌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六楼
有效期:2022年3月23日至2027年3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112F49026294H
开办资金:102万元人民币
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燃气供热行业生产安全燃气管理工作;住房租赁试点、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保障房建设工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国有土地上城市建设历史遗留无证建筑工作;组织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和住宅增设电梯计划;组织实施小区综合治理物业管理工作;完成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公司子公司济南维维产权所拥有的坐落于济南临港开发区的房屋及附属物,土地证号为历城国用(2013)0500031号,使用权人为济南维维,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63年4月24日,证载使用权面积为90,38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43,484.68平方米。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济南维维产权所有的90,384平方米土地、43,484.68平方米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等标的资产由中旭评估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鲁中旭估(征)字2022第009号),土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成本逼近法评估,房地产采用房地合估路径成本法评估,上述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22年8月11日的评估价值为25,382.00万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确定征收补偿价款为30,601.12万元,扣除公司拟保留的27,080.14平方米土地价款2,643.0217万元后的征收补偿价款为27,958.10万元,若最终实际保留土地面积与拟保留土地面积27,080.14平方米存在差异,按照评估单价976元/平方米据实调整补偿款。
五、其他说明
本次厂区征收事项涉及公司拟向承租人济南维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邦实业”)支付拆迁补偿款。具体如下:
济南维维将其产权所有的位于济南市临港开发区的部分房屋出租给维邦实业,现因济南遥墙国际机场扩建需要征收济南维维所拥有的房屋,且济南维维出租给维邦实业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从而导致济南维维与维邦实业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旭评估出具的《房地产咨询报告》(鲁中旭估(咨)字2023第015号),维邦实业在济南维维地块上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原1#-1、2#、3#、4#职工公寓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迁移费等)在价值时点2022年8月11日的价值为2,838.85万元。
根据《房地产咨询报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济南维维需向维邦实业支付装修装饰及设备补偿款等共计2,838.85万元,需向维邦实业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共计1,043.31万元,以上补偿款合计3,882.15万元,具体情况以济南维维后续与其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为准。
维邦实业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济南维维拟向维邦实业支付拆迁补偿款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经查询,维邦实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济南维邦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K8MB4N
法定代表人:张正祥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遥墙商业街西首8001号101室
经营范围:建筑物拆除活动(不含爆破);电气设备安装;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卷烟、雪茄烟的零售;自有房屋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农业技术开发;化肥的生产、销售;蔬菜、农作物的种植;家畜养殖;建筑工程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水电暖安装;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管道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物修缮服务;施工劳务分包;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仪表仪器、五金产品、机电设备、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搬运装卸服务;餐饮配送服务;产品包装服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维邦实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正祥先生,其持有维邦实业股份比例为100%。
六、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尚未签署,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厂区征收事项系根据济南市政府总体规划及工作部署要求实施,交易定价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济南维维主要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其业务将由公司及其他全资子公司承接,公司及其他全资子公司具备承接能力,能够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本次厂区征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经公司初步测算,通过本次厂区征收,预计济南维维将产生资产处置收益约16,231.89万元,增加上市公司净利润约12,587.01万元。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上述征收拆迁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0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7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7月19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C09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7月19日
至2023年7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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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刊登在2023年7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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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原件,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股东代表持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股票账户原件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于2023年7月18日(星期二)或之前到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FAX:0516-83394888)。
(二)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由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须在办理会议登记时送达本公司。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常设联系人:于航航、王璨
联系电话:0516-83398138、0516-83398080
传真:0516-83394888
电子邮箱:yuh@vvgroup.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维维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21111。
(二)费用: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7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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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28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3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任冬同志主持。
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以下事项:
1、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厂区被征收的议案》。
(详见2023年7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2023年7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