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3-051
债券代码:111000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情况:2023年第二季度共计5,000元“起帆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数量251股。截至2023年6月30日,累计有733,000元“起帆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36,511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87%。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 人民币999,267,000元,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9267%。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7号)文核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发行1,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亿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47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1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6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起帆转债”,债券代码“111000”。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起帆转债”自2021年11月29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20.53元/股。
因公司实施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0.53元/股调整为20.1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10月29日开始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2022年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本次派发现金股利后,起帆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0.10元/股调整为19.8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5月23日开始生效。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2023年第二季度(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累计共有5,000元“起帆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251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006%。
截至2023年6月30日,累计有733,000元“起帆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36,511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87%。
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999,267,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9267%。
三、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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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37217999
特此公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3-049
债券代码:111000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19.86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9.75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2023年7月10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7号)文核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发行1,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亿元,并于2021年6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起帆转债”,债券代码“111000”。起帆转债存续期6年,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7年5月23日,转股起止日期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7年5月23日,初始转股价格为20.53元/股。由于公司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引起股本发生变化,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自2022年5月23日起转股价调整为19.86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3年5月1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6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7日,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0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根据《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起帆转债”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因此,本次起帆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计算过程为:P1=P0-D=19.86-0.106=19.75元/股。
“起帆转债”自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7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3年7月10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3-050
债券代码:111000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6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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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8,136,3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4,322,448.97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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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周桂华、周桂幸、周供华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4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9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954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7217999
特此公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