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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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1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且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2022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了全面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对应收款项回收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公司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款项,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单项金额不重大以及金额重大但单项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组,公司将光伏发电应收补贴款单独列计信用风险组合。这些信用风险通常反映债务人按照该等资产的合同条款偿还所有到期金额的能力,同时。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确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按组合方式实施减值测试时,坏账准备金额系根据应收款项组合结构及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债务人根据合同条款偿还欠款的能力)按历史损失经验及目前经济状况与预计应收款项组合中已经存在的损失评估确定。

公司不同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如下:

公司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对于光伏发电应收补贴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惯例(同行业上市公司光伏发电应收补贴款计提坏账准备情况详见下表)将光伏发电应收补贴款组合计提方法确定为不计提坏账准备。公司认为对光伏发电应收补贴款不计提坏账准备较为合理,保持了应有谨慎,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

具备同类业务的上市公司相关账务处理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回复“5.(二)”:

1、整体背景:公司新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亚太所于2022年11月对公司进行预审,亚太所认为应收款项减值为重点审计事项,故亚太所对公司以前年度及2022年1-11月的坏账计提情况进行了复核。

公司的应收进度款、应收结算款的账龄以工程项目的竣工时间和结算时间为基准,对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未能确定具体结算时间的项目,通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结合历史经验考虑未来预测工程项目的结算时间推算出应收账款的账龄。

在复核过程中,亚太所发现公司部分工程项目的结算资料会存在延期收到的情况,如:某工程项目于2021年12月已完工,公司向甲方申请完工结算,结算单据备注的结算日期为在2021年12月,但由于甲方内部流程等其他因素,导致财务在2022年度才取得了结算单据,故在2021年报告计算坏账损失及披露时,将该项目分类为“合同资产”,实际应该分类为“应收账款”。由于公司采用近3年的平均迁徙率计算坏账损失率,经与亚太所沟通,亚太所认为在计算2022年坏账底稿时,需要将2019年、2020年、2021年上述情况的结算日期变更为实际结算单据日期,再用以计算2022年度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坏账损失率及报告分类披露。

2、坏账损失计提整体分类

3、公司采用迁徙率计算的坏账损失包括“应收账款一一逾期天数组合”及“采用迁徙率计算的合同资产”两项,采用迁徙率计算的合同资产在年报附注中并未单独列示;

单位(亿元)

续:

如上表所述,公司采用迁徙率计算的坏账损失,2022年整体损失率为20.37%,减值准备余额为4.81亿元;2021年未17.87%,减值准备余额为3.76亿元。整体计提比例上升,计提减值准备的余额增加,符合在应收账款仍存在大量逾期,且下游行业现金流未见显著改善的情况下的行业情况。

由于前述原因,在计算2022年坏账底稿时,公司将部分2019年、2020年、2021年滞后取得的结算单结算日期变更为实际结算单据日期。修正会导致部分合同资产重分类至应收账款,而合同资产的坏账损失率低于应收账款,进而导致了“比较2022年末、2021年末该组合各逾期账龄段的坏账计提比例,2022年坏账计提比例均有所下降,如应收进度款坏账计提比例合计由61.72%下降至53.48%、应收结算款坏账计提比例合计由39.82%下降至34.06%、应收质保金坏账计提比例合计由70.35%下降至28.23%。”的情况出现。

综上所述,由于前述原因,导致合同资产的减值损失率上升,应收账款的减值损失率下降,且公司2022年度按照迁徙率计算的坏账损失较2021年整体上升,导致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分类之间坏账损失率的变动存在差异。

4、公司除恒大、融创集团外,其余地产公司的客户较少,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客户主要是建筑工务署、中建集团、中铁集团、等大型国企或民营企业,信用度高,回款情况良好,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

公司回复“5.(三)”:

应收账款一一应收质保金款项坏账情况

合同资产一一未到期质保金

从表面上看,未到期的质保金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为21.82%,大于逾期1年以内的13.06%。

原因是,应收账款存在单项计提单独列示的情况,应收账款一一应收质保金款项坏账情况中不包括应收恒大集团(65%计提)、应收融创集团(50%)、及其他单项计提(80%或100%计提),而合同资产一一未到期质保金报告披露中并未区分单项计提。

分别列示后,合同资产一一未到期质保金坏账计提情况表如下:

单位:亿元

如上表所述,合同资产一一未到期质保金提出剔除单项计提部分,坏账损失率为3.49%,低于应收账款一一应收质保金款项坏账损失率13.06%,是符合坏账损失率逻辑的。

公司回复“5.(四)”:

2022 年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合计余额前十大客户的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续表

年审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回复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信息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6. 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415万元。请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构成及确认依据,未来年度是否有足够的盈利用于抵扣,相关确认是否审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6”:

公司2021年出现亏损,特别受恒大债务违约影响,公司对相关资产专项计提了减值准备,2021年末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3.96亿,按照母公司15%的所得税税率,仅减值准备一项可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3.59亿元。截止2022年末,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4.28,按照母公司15%的所得税税率,仅减值准备一项可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3.64亿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作为一项资产确认,需要满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的条件。

公司从谨慎性出发,依据未来盈利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可弥补亏损的测算,并依据测算结果计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预测的假设条件:2022年的收入根据2021年结余合同金额、2022年已中标合同金额、2022年预计中标合同金额,以及预计的完工进度确认;以后年度,公司每年收入按5%增长率增长;毛利率参考非恒大项目的毛利率预计,并略有下调;税金及附加率参考过去3个年度的平均费用率0.28%;期间费用按照根据过去3年的平均费用率预测,分别为0.60%、1.82%、3.31%、1.29%;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预测,因此不做预测;预测期设为7年。

公司2022年度在2021年度预测的基础上,对相关参数进行了调整:1、由于营业收入未达预期,2022年采用实际数据为基础;2、将公司值2023年每年收入按5%增长率增长,调减为3%;3、财务费用考虑银团成立,分期3年归还本金,前3年利息较高,3年后财务费用减低并趋于稳定。

续:2022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

注:测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008.76万元减去合并抵消652.93万元,加上子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9.11万元,等于报表金额5,415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建立在预测未来可弥补亏损的基础上,公司2022年度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了相关预测数据,在公司整体减值准备总额2022年末对比2021年末,增加了3,170万元的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022年末对比2021年末,减少了4,219万元,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相关确认审慎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回复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信息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7.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应付股利9050万元,期初余额为0。请说明应付股利的形成原因、股利应收方名称以及未支付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7”: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子公司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光能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9,014.79万元,信义光能公司就利润分配事宜分别于2022年11月11日和2022年12月22日召开董事会,拟将2021年末未分配利润29,014.79万元中18,100万元对股东进行分配(2022年11月11日分配3,500万元,2022年12月22日分配14,600万元),信义光能公司股东分别为深圳市瑞和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智日发展有限公司,各占信义光能公司50%股份,该决议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由于信义光能公司股东智日发展有限公司为香港公司,需要办理完成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后才能享受税收协定,智日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办理完成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信义光能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7日支付智日发展有限公司应付股利1,750万元和2023年3月2日支付智日发展有限公司应付股利7,300万元,共计9,050万元股利已支付完毕。

8. 年报显示,2021年10月原告丁团结将你公司诉至新郑市人民法院,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诉请你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228万元。2023年1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你公司支付工程款613万元,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述。请说明上述诉讼的背景,你公司在一审已有判决的情况下未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你公司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8”:

2021年丁团结起诉深圳瑞和,其根据三个施工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楼部分楼层装饰项目、水电安装项目、门诊楼1-2层水电安装项目的工程款1,228万元,其计算此工程款的依据是其合同后面的报价文件,丁团结认为报价的单价即是结算的单价,以此为依据计算的工程款,公司尚有1,228万元未付。丁团结所提供的报价文件不是合同附件,丁团结单方面的报价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约定“人工费单价以附件《人工单价评审表》为准”及“《人工单价评审表》是乙方报价且经甲方审核的人工费单价。”本案中只有丁团结乙方的报价,即双方对结算价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主张按河南省08定额并按施工期内市场人工及材料单价结算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并依法申请了造价鉴定,按此计算方法,公司不欠丁团结的工程款。

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丁团结的主张,判决公司支付丁团结工程款613万,判决后,公司于2023年1月提起了上诉,2023年4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已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根据代理律师意见,根踞本案事实结合已经审结的同类型张华案,都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且涉案项目于丁团结案件均为同一项目,只是分属不同班组,原告以虚高的诉讼标的额进行恶意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法院依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依法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结果亦与原告主张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进一步明确公司不存在拖欠款项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胜诉。因此此案有较大胜诉可能,所以公司认为没有计提预计负债是合理的。

年审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回复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信息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9.年报显示,你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3.07亿元,2021年、2022年减值准备金额分别为2.05亿元、1.8亿元。请说明2021年、2022年分别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计提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9”:

其他非流动资产明细表如下:

单位:万元

年审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回复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信息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10. 报告期内,你公司陆续设立西安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诚新能源”)等3家新能源公司,同时2022年12月,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拟将瑞信新能源(信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新能源”)100%股权转让给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暂定为1.62亿元。请你公司:

(1)说明截至目前初诚新能源等3家公司的出资进展及资金来源,前述新能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商业模式,与你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效应。

(2)说明设立新能源公司的同时,又转让瑞信新能源100%股权的原因,并请结合目前财务状况及流动性紧张的实际情况,说明是否具备转型新能源行业的实力,是否有充足的资金实力供新设公司的建设运营。

公司回复“10.(一)”:

回复:1、在光伏项目的前期开发中,民营企业的决策灵活性,能有效提高项目开发效率,降低开发成本;然而,对于长达20年以上的项目持有环节,资金成本低的央企、国企则更具优势。

在实际项目开发中,越来越多的的央企选择与民营企业合作开发的模式,以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当民营企业开发、项目落地之后,由央企进行收购、持有,由公司承接转让后项目公司的光伏EPC业务。而在光伏项目正式开工之前,双方已经就一些项目合作条款达成一致。

合作前,成立项目公司,是为了承接相关项目以及配合当地税收等相关政策,并不需要实际注资,待到项目落地后将项目公司转让给国企。

公司业务为装饰工程+光伏双主营,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也是为了落地本地化光伏项目而设立的,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资源具有相关性及协同性。

公司回复“10.(二)”:

新能源开发企业开发光伏不是为了自己长期持有,大多在项目建成后,转手出卖给国企,从中获得利差,滚动开发的模式在行业内是比较常见的模式。

转让瑞信新能源100%股权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盘活资产,通过出售瑞信新能源100%股权从而改善公司现金流。

针对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及流动性紧张的实际情况,公司目前采用开发-建设-转让的模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而且公司臻选优质项目,建成转让会获得比EPC更高的收益,所以这种模式是可行的。

目前公司除了此种模式,也在积极开发“EPC+融资租赁”模式,即工程承包方为业主解决部分项目融资款,或者协助业主获取融资以启动项目。在该模式中EPC方也是设备的供应商,设备的购买价款由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向EPC方支付。该模式不但解决业主的融资难题,同时也减少了EPC方的垫资压力。

所以说公司可以通过借力的方式供新设公司项目的建设运营。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