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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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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3-048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11份,《民事裁定书》4份,根据相关材料显示,广州中院已对涉及共计385名原告起诉广州浪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及裁定。现将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披露了朱敏强等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余21起案件未判决)、肖建华等352人及冯梅等12人诉广州浪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及2023年6月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

1、根据《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254-2265号,(2023)粤01民初212-219、793-796、813、945、977-982、997-1005、1028-1039、1471-1474、1521、1525、1544、1624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61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广州浪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梅等61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0,706,731.75元;②驳回原告冯梅等61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169,449.78元,由原告冯梅等61人合计负担7,076.38元,被告广州浪奇负担162,373.40元。

2、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95-326、329-355、357-366、368-375、377-407、409、411-412、415、418-423、425-432、434-444、446-453、455、457-460、463、465-470、473-474、480-490、492-509、511-512、514-517、520-523、526-530、532-536、538-544、946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216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广州浪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静等216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26,162,618.98元;②驳回原告聂静等216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413,493.94元,由原告聂静等216人合计负担1,456.99元,被告广州浪奇负担412,036.95元。

3、根据《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327-328、356、376、408、410、413-414、416-417、424、433、445、454、456、461-462、464、471-472、475-479、491、510、513、518-519、524-525、531、537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3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定如下:裁定准许刘庭城等34名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4、根据《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1523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1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定如下:裁定本案按原告杜帅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5、根据《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169、2170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2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朱敏强等2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478,279.91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浪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陈文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王英杰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⑥驳回原告朱敏强等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48,687.38元,由原告朱敏强等2人合计负担33,165.33元,广州浪奇等9名被告共同负担15,522.05元。

6、根据《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194、2197-2198、2287-2288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5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钱卫青等5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666,581.75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浪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驳回原告钱卫青等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39,647.61元,由原告钱卫青等5人合计负担11,893.81元,广州浪奇等6名被告共同负担27,753.8元。

7、根据《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179-2180、2764-2768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7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张晓洁等7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429,067.59元;②被告傅勇国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浪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驳回原告张晓洁等7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9,286.11元,由原告张晓洁等7人合计负担313.42元,广州浪奇等2名被告共同负担8,972.69元。

8、根据《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初2195、2284-2286、2289-2291号]显示,裁定如下:准许黄祥民等7名原告撤回对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的起诉。根据《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195、2284-2286、2289-2291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7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黄祥民等7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98,048.81元;②驳回原告黄祥民等7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5,873.21元,由原告黄祥民等7人合计负担1,946.9元,被告广州浪奇负担3,926.31元。

9、根据《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初222、225-228、233、236、240、792、797、799-800、802、806-807、1436-1437、1439、1441号]显示,裁定如下:准许金慧知等19名原告撤回对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陈文、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起诉。根据《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22、225-228、233、236、240、792、797、799-800、802、806-807、1436-1437、1439、1441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19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金慧知等19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815,449.05元。案件受理费合共16,726.78元,由被告广州浪奇负担。

10、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809-812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岑红等4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319,138.05元;②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驳回原告岑红等4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6,782.03元,由广州浪奇等2名被告共同负担。

11、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1435、1438、1440、1442、1443-1444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6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李勇等6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2,668,578.72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浪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陈文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驳回原告李勇等6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43,423.58元,由广州浪奇等8名被告共同负担。

12、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20-221、223-224、229-232、234-235、237-239、798、801、803-805、808]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19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曾锦祥等19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7,487,963.95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浪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合共122,329.33元,由广州浪奇等6名被告共同负担。

13、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66-269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马秋香等4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70,961.6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浪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陈文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王英杰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⑥驳回原告马秋香等4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2,176.95元,由原告马秋香等4人负担881.43元,由广州浪奇等9名被告共同负担1,295.52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对投资者索赔损失可能产生的债权已进行了预留,将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将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诉讼案件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3-049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广州轻工工贸

集团有限公司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所持有的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100%股权、韶关浪奇有限公司100%股权、辽宁浪奇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广州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60%股权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持有的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股份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拟置出资产交易价格超过拟置入资产交易价格的置换差额由轻工集团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023年7月3日,公司收到轻工集团《关于批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通知》(穗轻工贸集资〔2023〕161号),批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