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3-062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自查知悉公司董事郭晓先生的母亲马某杭女士于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公司董事郭晓先生的母亲马某杭女士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了公司股票,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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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买入的成交金额以负数表示,卖出的成交金额以正数表示
马某杭女士于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此次短线交易累计亏损19,317.54元。截至2023年4月6日盘后,马某杭女士不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交易公司股票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马某杭女士此次短线交易累计亏损19,317.54元。
2、经与郭晓先生确认,其对此次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在此次交易期间郭晓先生未向其母亲马某杭女士透露公司任何相关信息,亦未明示或暗示其买卖公司股票;对于公司2023年4月10日公告的再融资事项,郭晓先生未参与谈判及沟通等工作,在公告日前对上述事项不知情,其母亲马某杭女士未获取相关信息。马某杭女士的交易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及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仅遵循个人的主观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马某杭女士已深刻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马某杭女士将进一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等规范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不再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郭晓先生将督促其母亲进一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等规范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其亲属严格执行,保证不再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3、公司将以此为鉴,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