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3-115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
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爱旭”)
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
深圳爱旭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数字能源”)
● 担 保 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担保事项及金额:公司为子公司浙江爱旭、珠海爱旭、广东爱旭以及爱旭数字能源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合计提供28.616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28.616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18.90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26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3年7月5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编号:0905202306092435BZ-1),为浙江爱旭与该行签署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0905202306092435)所涉及的授信业务提供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023年7月5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进出银(浙最信保)字第3-001号)),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5.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023年7月5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义银综授额字第000008号-担保01),为浙江爱旭在该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3)义银综授额字第000008号)所涉及的授信业务提供1.7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2023年7月5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珠海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06400000ZGDB2023N01T),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2023年7月5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Q综保字57542023003-1),为珠海爱旭与该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HQ综字57542023003)所涉及的授信业务提供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2023年7月5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佛银综授额字第000224号-担保01),为广东爱旭与该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3)佛银综授额字第000224号)所涉及的授信业务提供2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7、2023年7月5日,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书》,为浙江爱旭和广东爱旭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的《银行授信》(授信函号码:CN11439000084-230228&230301-GDAK&ZJAK),为珠海爱旭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支行签订《银行授信》(授信函号码:CN11439000084-230301-ZHAK),为爱旭数字能源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银行授信》(授信函号码:CN11439000084-230301-SZSN),以及为浙江爱旭、广东爱旭、爱旭数字能源、珠海爱旭分别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的《环球资本市场交易》所涉及在该行(包括各分支行)办理的授信业务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提供6.416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融资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265.00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并购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各类保函和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应收账款保理、贸易融资授信、出口押汇等。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28.616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18.90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26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YNM36
2.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55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浙江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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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6C5932X
2.成立时间:2021年4月28日
3.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珠峰大道西6号139室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珠海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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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6474684X
2.成立时间:2009年11月16日
3.注册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南3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282347.488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广东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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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担保人:深圳爱旭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119C3J85
2.成立时间:2022年4月6日
3.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B栋6层607
4.法定代表人:卢浩杰
5.注册资本:65,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股权关系:爱旭数字能源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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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5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人民币柒亿元整)中的人民币伍亿元整及该部分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甲方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二)公司与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5.5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5.保证期间: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6.最高债权的确定期间:2023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
(三)公司与广发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乙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7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建设银行珠海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5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4)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日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公司与光大银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
受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公司与广发银行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乙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债务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书》,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借款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旭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6.416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客户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内产生并欠付银行的全部金钱性和非金钱性义务及债务,无论该等债务为客户实际或者或有(以任何身份,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透支、贸易、贴现或其他授信、衍生品交易、黄金或其他贵金属租借或其他任何交易、文件或法律项下的该等义务及债务;
(2)至银行收到付款之日该等义务和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产生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
(3)因客户未能履行该等义务或债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违约赔偿或其他赔偿,或因终止履行据以产生该等义务和债务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而应由客户支付的其他金额;
(4)在全额补偿的基础上银行执行本保证书产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
5.保证期间:
就每一保证人而言,自本保证书签订日(含该日)至终止日(含该日)的期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爱旭、珠海爱旭、广东爱旭、爱旭数字能源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浙江爱旭、珠海爱旭、广东爱旭、爱旭数字能源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融资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265.00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18.90亿元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28.616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18.90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1.64%。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92.3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93%。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