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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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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3-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版)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企业拒不上缴收益,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企业的赔偿。

(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童茂盛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广州道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润承投资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也不由广州道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润承投资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该部分出资份额。

2、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满36个月之前,若广州润承投资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得收益,本人不参与收益分配,所得收益以其他方式分配给其他合伙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童秀、邹镕骏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广州天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也不由广州天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该部分出资份额。

2、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满36个月之前,若广州天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得收益,本人不参与收益分配,所得收益以其他方式分配给其他合伙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刘江波出具的承诺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天承化工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天承化工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天承化工出具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企业拒不上缴收益,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企业的赔偿。

(七)章晓冬出具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广州润承投资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也不由广州润承投资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该部分出资份额。

2、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广州天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也不由广州天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该部分出资份额。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满36个月之前,若广州天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得收益,本人不参与收益分配,所得收益以其他方式分配给其他合伙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润承投资出具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企业拒不上缴收益,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企业的赔偿。

(九)提交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本企业未将由此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由此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十)提交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皓森投资出具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企业拒不上缴收益,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企业的赔偿。

(十一)天承电子、睿兴二期出具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企业拒不上缴收益,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企业的赔偿。

(十二)川流长枫、华坤嘉义、人才基金、小禾投资出具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企业拒不上缴收益,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企业的赔偿。

(十三)核心技术人员刘江波、章晓冬、李晓红出具的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人拒不上缴收益,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人的赔偿。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本公司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在满足启动条件时,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选择,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

公司股东广州道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童茂军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在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将实施第二选择:1、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公司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2、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仍满足稳定股价方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股东广州道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童茂军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实施第三选择。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或其控制的企业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4)本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本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本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6)若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应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

如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如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本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

2、广州道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童茂军增持公司股票

(1)广州道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童茂军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或其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2)广州道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童茂军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广州道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童茂军增持股份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广州道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童茂军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③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上述承诺不因本企业/本人不再作为公司股东而终止。

若广州道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童茂军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上述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每股净资产,可终止实施该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实施的,广州道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童茂军将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自收到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稳定股价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关于信息披露瑕疵回购及损失赔偿的承诺

(一)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以上承诺自公司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实际控制人童茂军及其控制的企业广州道添出具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促使公司在十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下转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