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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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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0版)

2023-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东证创新。

2、跟投数量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2023年7月13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东证创新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210.50万股。因东证创新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东证创新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威迈斯1号资管计划和威迈斯2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威迈斯1号资管计划和威迈斯2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拟认购本次发行规模的比例上限为10%,即421.0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17,107.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威迈斯1号资管计划拟认购金额不超过12,847.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年6月7日

备案日期:2023年6月8日

产品编码:SB2111

募集资金规模:12,847.00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12,847.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威迈斯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3年7月13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威迈斯2号资管计划拟认购金额不超过4,26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年6月7日

备案日期:2023年6月8日

产品编码:SB2112

募集资金规模:4,260.00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4,260.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威迈斯2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3年7月13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2023年7月12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2023年7月14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3年7月19日(T+2日)公布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东证创新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威迈斯1号资管计划和威迈斯2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3年7月14日(T-1日)进行披露。

(七)相关承诺

依据《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东证创新、威迈斯1号资管计划、威迈斯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签署《关于参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承诺函》,对《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东证创新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申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2023年7月12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7月21日(T+4日)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规则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CA证书即原网下IPO申购平台CA证书)。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7月10日(T-5日)为基准日,除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以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7月7日(T-6日)至2023年7月11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东方投行网站(http://www.orientsec-ib.com)首页“新闻与公告”中的《威迈斯网下投资者信息备案》进入登录页面,也可直接通过登录东方投行科创板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emp.orientsec-ib.com)提交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3年7月11日(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数字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6、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于2023年7月11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7、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和网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8、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35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50.1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报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6月30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请特别留意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7月5日,T-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0、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11、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7月7日(T-6日)至2023年7月11日(T-4日)12:00前)通过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科创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需提交的资料:《承诺函》、《营业执照》、《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等)。此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等。

《承诺函》中要求承诺,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2、系统递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emp.orientsec-ib.com),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Chrome浏览器),在2023年7月11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短信验证码登录及信息报备。用户登录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用于一个投资者登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3年7月11日(T-4日)中午12:00前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科创板项目——威迈斯——进入报备”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a、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b、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

c、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文档。

d、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e、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产品),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f、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电子版:机构投资者须在投资者资料上传页面上传其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EXCEL电子版《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模版可通过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下载。

2)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投资者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版、配售对象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PDF版(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版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与其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PDF盖章版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规模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填报标准为: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6月30日)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提供截至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7月5日,T-8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6月30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6月30日)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并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如拟申购金额超过前述总资产的孰低值,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g、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3、提交时间:2023年7月11日(T-4日)中午12:00之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的IPO项目的申请信息;在2023年7月11日(T-4日)中午12:00之后,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4、投资者注意事项

所有的电子文件(《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除外)提交后还需下载打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本次备案。需下载签章后并上传的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有)。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3年7月11日(T-4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7月7日(T-6日)至2023年7月11日(T-4日)中午12:00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21-23157440。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网下投资者应积极配合保荐人(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相关投资者标准、未按规定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投资者提交资料未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或经审查属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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