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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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7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7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259,191,6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5816%。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1,448,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17,743,4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3人,代表股份17,743,4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0103%。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人,代表股份17,743,4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01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武汉五洲和武汉韩辰控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90,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4%;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6%;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90,6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4%;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6%;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也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所持241,448,198股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医美创业投资基金博恒二号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63,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09%;反对551,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01%;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63,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09%;反对551,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1101%;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也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所持241,448,198股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骐瞳、董阳光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