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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发布 司法部、证监会:重在划定监管底线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023-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梁银妍
第三阶段:规范公募基金销售环节收费
第一阶段:降低主动权益类基金费率水平
第二阶段:降低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费率、
完善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披露机制等
岳洋合 制图


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发布

司法部、证监会:重在划定监管底线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记者 梁银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近日发布,这是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7月9日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条例》重在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此外,相关部门还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将进一步研究出台

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举措

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条例》还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了专章。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条例》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负责人透露,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五方面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一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监管要求。《条例》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确保其满足持续运营要求,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应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条例》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是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条例》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并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

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根据《条例》,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应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

五是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条例》明确证监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可区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更换人员、强制审计以及接管等措施;对标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

下一步,证监会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全面宣传解读贯彻《条例》;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

据悉,证监会将根据《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

此外,相关部门还将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的培训工作,引导各方准确充分学习理解《条例》内容,准确把握要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