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矿能源 编号:临2023-044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4.30元(含税),其中,2022 年度现金股利 3.07 元/股(含税),另派发特别现金股利 1.23 元/股(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4.30 元/股。

A股每股派送红股0.5股。

● 相关日期

●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派送红股不适用本公告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30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3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961,360,4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4.30(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5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333,850,064元(含税),派送红股2,480,680,24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7,442,040,720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涉及送红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有关规定,每股按照面值 1 元人民币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税率参照下述股息红利(包括现金分红和送红股,下同)税收政策进行扣缴。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派息,公司将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财税〔2012〕85 号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财税〔2015〕101 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①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4.30 元,每股派送红股 0.5 股;

② 持股期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85 号通知》及《财税〔2015〕101 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共计扣税 0.48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4.30 元,扣税 0.43 元;每股送红股 0.5 股,扣税 0.05 元),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3.8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对于沪股通投资者投资公司 A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共计扣税 0.48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4.30 元,扣税 0.43 元;每股送红股 0.5 股,扣税 0.05 元),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3.82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 QFII 、沪股通投资者及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4.30 元,每股派送红股 0.5 股。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7,442,040,720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4.1823元。

七、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宜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对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八、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公司 2022 年度分红派息事宜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 949 号

联系电话:(0537)5382319

联系传真:(0537)5383311

特此公告。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