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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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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4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7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文超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258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213.2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5%。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3-046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崔红松先生、马文超先生、宋志彬先生、钱宇先生、郭庆峰先生、曹景彪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依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拟回购注销3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52.3万股,其中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涉及回购注销股票164万股;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依据《激励计划》规定,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80%,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涉及回购注销股票0.3万股;22名激励对象因失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涉及回购注销股票588万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因离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等原因回购注销的9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164.3万股,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2.15元/股加上同期央行存款基准利率之和;激励对象因失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回购注销的2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588万股,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2.15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3-047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4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依据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3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752.3万股,其中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涉及回购注销股票164万股;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依据《激励计划》规定,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80%,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涉及回购注销股票0.3万股;22名激励对象因失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涉及回购注销股票588万股。

2、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因离职原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而回购注销的情形,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失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回购注销的情形,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3、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7月1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2年5月16日,公司监事会作出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已于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5月13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四)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

(七)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已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6.0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九)2023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4月12日为授予日,向39名激励对象授予31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1元/股。独立董事对本次预留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3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意本次预留授予事项。

(十一)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

二、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

本次公司拟回购注销3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52.3万股,其中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涉及回购注销股票164万股;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依据《激励计划》规定,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80%,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涉及回购注销股票0.3万股;22名激励对象因失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涉及回购注销股票588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752.3万股。

2、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失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辞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等原因,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未实施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的相关事项。

综上,本次因离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等原因回购注销9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164.3万股,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2.15元/股加上同期央行存款基准利率之和;激励对象因失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回购注销的2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588万股,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2.15元/股。

3、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用于支付限制性股票回购款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017,408,114股变更为4,009,885,114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上述表格中股份性质以公司2023年7月10日解除限售股票未上市流通前的股份性质为依据计算,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为准。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52.3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等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中孚实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中孚实业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孚实业独立董事意见;

4、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4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7月1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新旭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3-046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3-047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4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3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52.3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3-047号公告。

本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752.3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减少752.3万股,由4,017,408,114万元变更为4,009,885,114万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鉴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2、申报时间: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8月24日,每工作日9:00-11:30和14:00-17:00

3、联系人:杨萍、张志勇

4、联系电话:0371-64569088

5、传真号码:0371-64569089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23-04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2,132,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2,132,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22年5月16日,公司监事会作出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已于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5月13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4、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

7、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已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6.0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9、2023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预留股票授予。独立董事对本次预留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意本次预留授予事项。

11、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

(二)本激励计划历次授予情况

注:2023年4月12日预留授予后,剩余的98万股限制性股票未能在本激励计划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预留权益自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情况

(四)本激励计划解锁情况

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2年7月1日,该部分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3年6月30日届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注:根据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异动情形,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58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213.2万股,需回购注销股份数量为752.3万股。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258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213.2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258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213.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5%,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及数量具体如下:

注: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首次授予部分具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7月17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13.2万股。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激励计划》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25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4,213.2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258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25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4,213.2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已经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约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审批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