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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66 证券简称:金科环境 公告编号:2023-025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送红股0.2股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31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2023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每股面值1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02,760,000股,扣除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总额964,873股后参与分配股数共101,795,127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共送股20,359,025股,本次送股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23,119,025股(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一一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①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102,760,000-964,873=101,795,127股;

②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元/股,实际分派的送红股比例为0.2;

③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01,795,127×0.2)÷102,760,000≈0.1981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1981)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送红股,按照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税率参照下述相关规定进行扣缴: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送红股0.2股,扣税0.0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送红股0.2股,扣税0.0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23,119,025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0.62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及股权投资部

联系电话:010-64399965

特此公告。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