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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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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3-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35 证券简称:复洁环保 公告编号:2023-026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12月14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本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新增的股份数量为330,400股,已于2023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并于2023年5月17日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1,530,111元变更为人民币101,860,511元,公司总股本由101,530,111股变更为101,860,511股。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的变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的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上述修订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修订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88335 证券简称:复洁环保 公告编号:2023-024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7月10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7月4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彭华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开展氢能业务布局的战略规划,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约定条款公平公正,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特此公告。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88335 证券简称:复洁环保 公告编号:2023-025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

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复洁环保”)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上海铂瑞创联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铂瑞创联”)及其他投资人与北京铂陆氢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铂陆”或“标的公司”)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因北京铂陆计划以上海为核心先行启动氢能新业务,但注册地和办公地均在北京,不利于业务的整体开展和管理协调,为尽快推动氢能新项目建设进度,决定在上海设立氢能业务的经营主体。公司及公司关联方铂瑞创联及其他投资人拟与北京铂陆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股权投资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旨在推动氢能业务的落地。

●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实施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补充协议未改变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根据合作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补充协议》签订的原因

为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加快储氢技术项目的应用落地,投资方将通过自身渠道资源、项目建设经验及管理团队的充分交流对北京铂陆在储氢领域的战略布局和发展等方面提供支持。通过对氢能产业链上下游、技术合作、人才储备、政策支持、应用场景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充分详细的比较,各方一致认为在上海设立氢能业务的经营主体,能够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本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投资方1: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方2:上海铂瑞创联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方3:金涛

现有股东:高思斯、李志林、张辉、任晓雁、乔晓娟、王荣

标的公司:北京铂陆氢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投资方与现有股东于2023年3月31日签署《股权投资协议》,投资方合计投入人民币2000万元增资北京铂陆,目前首期投资人民币700万元已支付,北京铂陆已完成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2、北京铂陆计划在上海先行启动氢能业务,但公司的注册地和办公地均在北京,不利于公司业务的快速展开。

3、北京铂陆变更注册地需经当地相关审批部门同意,预计将耗费较多时间并存在不确定性。

为尽快推动氢能新项目建设进度,经各投资方与现有股东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股权投资协议》进行补充修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署后,对《股权投资协议》的履行进行调整,投资方未交付的人民币1300万元投资不再投入北京铂陆,北京铂陆恢复至投资方增资前的股权结构。

1、《股权投资协议》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2、基于北京铂陆已完成增资的变更登记,本协议签署后投资方未交付的投资不再投入北京铂陆,北京铂陆应履行减资的相关程序。

3、减资完成后(投资方增资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4、减资后,投资方1复洁环保已支付的人民币700万元投资款转为北京铂陆的应付款,北京铂陆将通过转让新公司股权的方式予以抵偿。

二、在本协议签署后,投资方将与北京铂陆现有股东于中国上海市设立一家新公司以替代投资方对北京铂陆的投资,投资方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入股新公司,新公司最终的股权结构与《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增资完成后的北京铂陆完全一致,新公司暂定名称为上海铂陆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铂陆”),注册地确定为上海市杨浦区。上海铂陆董事会组成人员和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目前的北京铂陆完全一致,设监事1名,由高思斯担任。

三、上海铂陆设立后,北京铂陆氢能有关的业务和技术均转入上海铂陆,北京铂陆正在进行的相关业务和履行的业务合同由上海铂陆承接。具体步骤为:

1、北京铂陆、株洲铂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氢澄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其经评估后的已授权专利和部分货币资金作为出资设立上海铂陆,该等公司持有的专利申请权在上海铂陆设立后以零对价转让给上海铂陆。

2、上海铂陆设立后15日内,北京铂陆、株洲铂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氢澄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铂陆股权分别转让给北京铂陆现有股东,北京铂陆为抵偿其债务向投资方1复洁环保转让上海铂陆股权。

3、股权转让完成后30日内,投资方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的约定投资人民币1300万元增资上海铂陆。

4、上述事项应办理相关股权的变更登记,以使上海铂陆最终的股权结构与《股权投资协议》增资完成后的北京铂陆股权结构完全一致。

三、签订本次《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补充协议》,是各方基于共同的合作意愿、未来发展规划,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友好协商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加快推动氢能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次签订的《补充协议》未改变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根据合作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他与会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对该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签订本次《补充协议》有利于推进公司氢能业务的开展,交易各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签订《补充协议》,符合公司开展氢能业务布局的战略规划,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约定条款公平公正,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与关联方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签订《补充协议》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88335 证券简称:复洁环保 公告编号:2023-027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邬元杰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详见附件),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日常工作,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邬元杰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21-55081682

传真号码:021-65641899

电子邮箱:ir@ceo.sh.cn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湾谷科技园A7幢8楼

特此公告。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邬元杰先生个人简历

邬元杰先生,199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淡江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曾任职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卫清东路证券营业部、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2021年9月至今就职于公司证券事务部,历任证券事务专员、投资者关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邬元杰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