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7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
A股实施公告

2023-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2023-060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

A股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21707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

● 关于扣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实行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处理,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70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536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53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16日的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于2023年6月17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的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58名股东合计持有的9,795万股不参与本次分红。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2022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份(97,950,000股)为基数,即以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16,165,711,425股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707元(含税)。公司 2022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相关规定,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股利):

虚拟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6165711425×0.21707)÷16263661425=0.21576(元)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21576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的分红派发事宜,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1)于2023年6月16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及(2)派付末期股息》。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A股现金股息由公司直接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1707元。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1707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1707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1707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95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 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0.21707元。

4. 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股息为每股0.19536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016562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