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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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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23-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5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股份”)于2023年6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出的《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8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2022年年报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为截至2023年4月25日你公司共收到363件诉讼材料,主要系黄某某、李某某及张某某等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涉及诉讼金额累计2.30亿元。根据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拟赔偿金额分析的法律意见书,利源精制针对上述诉讼事项预计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的拟赔偿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0.11亿元。你公司在4月27日披露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和报废资产的公告》中称,根据投资者诉讼案件法院判决情况,结合第三方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意见,计提预计负债158.37万元。请结合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进展说明拟赔偿金额、本期计提负债的计算过程、确认依据及合理性。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公司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证监处罚字〔2022〕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部分投资者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赔偿,截至2023年4月25日,公司共收到363件诉讼材料,其中部分案件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案件一审判决后生效,部分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吉林高院发回重审,部分案件尚未作出裁定。鉴于上述案件的复杂性,公司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专业咨询,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之规定,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拟赔偿金额问题进行论证,同时结合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相关情况,出具专业意见为公司提供计提依据。赔偿金额最佳估计值的具体分析判断过程如下:

首先通过对相关事项的了解,分析判断最有可能的关键节点,即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再依据关键节点对起诉状进行分析甄别,排除股东投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诉求;同时,对剩余的索赔金额进行分析、统计,参考司法判例、市场因素等相关情况测算出最有可能赔付金额;最后根据重整计划,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计算。

2020年度,公司依据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拟赔偿金额分析的法律意见书,计提预计负债2,041.69万元;

2021年度,部分案件经法院一审判决生效,根据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预计负债943.86万元,同时,将上期已提预计负债和本期确认预计负债的差额予以转回并计入营业外收入,根据法院一审判决书将应向投资者赔偿款项255.69万元确认为现实债务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因此,预计负债期末余额为688.17万元;

2022年度,本案有部分案件已生效、部分案件尚未判决、部分上诉案件已发回重审但尚未审理、部分案件已提起再审但尚未审理,针对上述情况,律师为尽量地准确预估拟赔偿金额,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方法进行统计和预估:

1.已生效的案件,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统计;

2.已上诉以及已发回重审的案件,因发回重审案件尚未开庭,无法准确认定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在现阶段时间节点下,以一审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裁判意见对拟赔偿金额进行预估,因有同案生效判例支持,预估结果相对其他方式更具合理性;

3.部分提起再审的案件,因尚未有改判结果,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统计更为合理;

4.尚未开庭审理的一审案件:(1)以第一次行政处罚主张“三日一价”的案件,因该部分案件尚未开庭质证核对原告买入卖出日期,且因发回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准确认定案件最终的法院裁判观点,在现阶段时间节点下,按照同案同判原则,参考一审已生效案件的最终赔偿金额比例进行预估,相比较其他方式,结果能够相对准确,具有合理性;(2)以第二次行政处罚主张“三日一价”的案件,根据法律意见书的意见,该部分案件原告主张的揭露日与《若干规定》的规定并不相符且原告未在已提交诉讼材料中提出合理的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揭露日与法律规定的揭露日日期相距约两年零七个月,期间公司还经历了受第一次行政处罚、公司重整等重大事件影响,该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无法质证核对原告买入卖出日期,也无法确定法院的裁判观点,因该部分原告主张与法律规定的日期差距过大,律师认为法院最终不应认定2018年10月12日作为第二次行政处罚的揭露日,在现时间节点下,不将该部分的索赔计入拟赔偿金额更为合理;(3)未明确以第一次还是第二次行政处罚主张“三日一价”以及未主张“三日一价”的案件,该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无法确定原告的具体主张,因两次行政处罚所涉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期间有较大重合,在当前时间节点下,可将该部分案件视为以第一次行政处罚主张赔偿,参照一审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裁判意见对拟赔偿金额进行预估,预估结果更为合理和准确。

本案中,还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拟赔偿金额,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经原告撤诉或法院判决,排除或部分排除不符合赔偿条件的债权;

2.通过和解、调解或执行和解的方式降低对原告实际损失的赔偿比例;

3.已上诉的案件经发回重审改判,导致拟赔偿金额发生的变化;

4.原告撤诉或以调解方式结案能够减免的部分诉讼费;

5.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导致索赔金额变化;

6.通过谈判协商或判决减免的公告费、通知费等费用;

7.再审案件改判,导致拟赔偿金额发生的变化;

8.其他可能发生的实际费用。

律师认为,上述可能性尽管存在,但当前本案尚有部分案件未判决和/或已发回重审、部分案件已申请再审,无法确定个案是否能够减少赔偿且最终减少比例的多少无法准确计算,在现阶段,参照已生效案件的赔偿金额比例进行预估拟赔偿金额具备一定合理性。

综上所述,根据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测算公司拟赔偿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102.23万元,扣减上年已经计提688.17万元、扣减上年已经法院判决生效赔偿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255.69万元,本报告期计提预计负债158.37万元。

会计师回复:

1、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评价利源股份与预计负债计提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情况;

(2)通过企查查等软件,获取外部能够查询到的利源股份存在的涉诉案件,对重要的涉诉案件的进展进行分析;

(3)通过与利源股份法务部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利源股份存在的所有涉诉事项,并获取诉状、判决书等资料,并取得利源股份关于预计负债的声明;

(4)评价第三方法律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获取第三方机构对该涉诉案件需要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

(5)取得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包含诉讼相关负债的计算过程,并复核计算金额的准确性;

(6)获取利源股份破产重整计划,了解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预计负债的确认依据和计提金额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问题二、2022年你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303.36万元,同时根据存货消耗结转情况,转销存货跌价准备6,342.93万元,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余额为900万元。你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为0.85亿元,其中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分别为0.44亿元、0.21亿元、0.16亿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5.43%、24.21%、10.22%。

(一)请分别说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与测算过程,并结合你公司亏损情况说明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请说明原因。

公司回复:

1、公司原材料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与测算过程

原材料主要为铝锭和半成品铝棒,因为其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所以选取各主要市场基准日平均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对废铝选取有色金属相关查询网站基准日平均价格,对铝棒选取基准日相关网站价格等。

公司原材料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过程如下:

2、公司在产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与测算过程

在产品分为两种:铝材和铝棒,铝材按照产成品销售价格减去进一步加工费用、销售费用及税金,作为减值测试公允价值;铝棒按照铝材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税金作为减值测试公允价值。

公司在产品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过程如下:

3、公司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与测算过程

公司产品定价基础是铝价+加工费,库存商品分为五类:工业材、轨道车、建材、汽车、太阳能,按照市场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税金作为减值测试公允价值。

公司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过程如下:

4、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性亏损,因公司产能利用率较低,导致存货存在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情况,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303.36万元,同时根据存货消耗结转情况,转销存货跌价准备6,342.93万元。

公司转销存货跌价准备明细如下:

5、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如下: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系公司2020年末破产重整以来,产能恢复缓慢,公司产能利用率较低,产品毛利率为负值成本倒挂,导致报告期末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比例较高。

(二)请说明你公司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依据及过程。

公司回复:

公司在存货领用消耗时,根据出库单等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将相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予以转销。

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并测试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了解并评价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的适当性;

(3)了解并询问存货存放地点、存货核算方法,确定存货监盘范围;

(4)与管理层讨论存货盘点情况,对存货实施监盘,检查存货的数量、状况等;

(5)取得存货的年末库龄清单,结合产品的状况,进行库龄分析性复核,分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合理;

(6)复核与评估管理层确定可变现净值时做出的重大估计的合理性;

(7)获取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转回或转销是否按相关会计政策执行,并重新测算存货跌价准备,检查以前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在本期计提、转回或转销的变化情况等,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转回或转销是否恰当;

(8)获取生产产品对应的销售订单。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跌价准备转回或转销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问题三、你公司固定资产处置报废发生额为2.49亿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增加1.34亿元。你公司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中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为0.13亿元,固定资产情况中在建工程转入金额为0.43亿元。

(一)请说明你公司近三年具体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情况,包括资产原值、累计折旧、报废或处置的原因、交易对象、是否涉及关联方、是否达到审议或披露标准、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损益的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结合报废资产近三年的状态变化说明选择在当年报废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1、公司近三年报废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元

2、公司近三年报废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说明:(1)公司2020年度未发生报废固定资产事项。(2)公司2021年度报废固定资产主要系公司报告期进行安全、环保及设备改造,拆除氯气站、液化气站,报废铝棒加热炉、铝渣回收装置、铝液回收机、长棒热剪炉等,上述报废固定资产原值1,675.34万元,固定资产净额548.93万元,其中:拆除氯气站系公司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拆除合同,合同约定拆除费用147万元,拆除设备及管道由对方负责处理;拆除液化气站系公司与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拆除费用152.76万元,施工中拆下的各类废气、废旧金属材料由对方清运厂外并自行处理。上述报废拆除不涉及关联方,未达到审议或披露标准,当年报废具有合理性。(3)公司2022年度报废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及模具,其中: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报废固定资产原值24,617.55万元,固定资产净额2,446.89万元,报废在建工程中模具166.94万元,上述报废处置取得变价收入396.28万元,系公司与哈尔滨市光明锻造有限公司签订报废模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单价7550元/吨,交易对方自带运输工具自行装车并清理现场垃圾,上述收支相抵后报废净损失2,217.55万元。上述资产报废中,模具资产经公司相关部门专业人员鉴定,属于未来不需用模具且无转让价值;部分资产因工艺落后或拆除淘汰等需报废处理,报废具有合理性。

(二)请说明近三年固定资产减值测算过程,包括测试的主要程序、具体参数,说明减值的充分性,是否存在跨期计提的情形。

公司回复:

1、公司2020年度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说明:2020年11月5日,辽源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2020年12月11日,辽源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2020年12月31日,辽源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公司已经在2019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57亿元,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为公司制定了经营方案,公司破产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投资款及财务投资人投资款11.50亿元均足额到位,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在报告期末未发现存在固定资产减值迹象,未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在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因与债权人核对及取得发票等原因对部分设备原值进行了调整,同时调整增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27.07万元。

2、公司2021年度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说明:2021年末,公司产能利用率恢复未达预期,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融兴华”)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北京国融兴华为公司出具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拟编制财务报表涉及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公司根据该报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92亿元,评估机构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进行评估,即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公司认为,依据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充分,不存在跨期计提情形。

3、公司2022年度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公司固定资产中部分资产因不需用及经营战略方向调整等拟进行报废处理,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拟报废资产中的1.6万吨挤压机及其配套资产等主要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20,982,091.40元,其他非主要资产参考评估报告评估方法,据此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3,517,441.43元,共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34,499,532.83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考虑上述资产拟进行报废,选用残余价值类型,即可收回金额=资产账面净额-资产残余价值,资产残余价值按市场废品回收价扣减清理费用确定。公司认为,依据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充分,不存在跨期计提情形。

(三)请分别说明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与固定资产情况中转入固定资产金额的核算方法及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回复:

1、公司在建工程明细项目及本期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本期在建工程完工增加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在建工程为部分工程项目,并不是全部在建工程;而固定资产本期在建工程完工增加为全部工程项目,因此存在差异。

2、公司固定资产中新增固定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元

3、公司固定资产中新增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差异的原因说明:

公司新增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差异原因为公司2022年度除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外,还有新增外购固定资产。

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并测试与固定资产减值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情况;

(2)对固定资产情况进行了解,对重要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检查固定资产的状况及本年度使用情况等;

(3)分析管理层年末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的判断,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时采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判断。对拟计提的减值准备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计提的具体事项、原因、计提的金额;

(4)获取2021年度、2022年度第三方机构对该固定资产的评估报告,对评估的方法及依据和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复核。与外部评估专家讨论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适当;

(5)评价第三方估值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6)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过程进行复核。获取并复核了相关减值准备测试明细表,以验证相关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

(7)我们检查管理层对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减值相关的披露;

(8)对期末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检查固定资产的状态,查看是否存在闲置情况;

(9)对固定资产本期新增进行查验,获取固定资产转固验收单等材料。对期末重要在建工程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在建工程增加和减少具体情况,对本期增加的在建工程获取合同、工程结算、发票等支持性文件;

(10)检查在建工程的减少,获取转固验收的资料等;

2、核查意见

经核查:

(1)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公司近三年固定资产报废存在依据不合理、期间不恰当的情况。

(2)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公司近三年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存在不合理或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以及期间不恰当的情况。

(3)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公司2022年度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列报金额存在重大不恰当的情况。

问题四、你公司铝型材自产业务近两年毛利率分别为-23.11%、-16.72%,铝型材来料加工业务近两年毛利率分别为-41.69%、-26.00%。请结合相关产品价格变动、原材料成本变动、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说明铝型材自产业务、铝型材来料加工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且持续为负的原因与合理性。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近两年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公司产品定价基础是铝价+加工费,由于产品类别差异,铝价波动差异,导致产品价格波动,由于公司产销量较低,公司产品价格波动受上述影响较大。

2、公司近两年原材料成本变动情况

公司原材料成本中,铝占较大比重,铝价的波动直接影响原材料成本变动,公司铝锭采购定价方式:主要以长江有色金属现货铝价格或者上海有色金属现货铝价格等权威市场价格为基础,考虑运输成本等因素,进行小幅调整确定铝锭采购价格。公司铝棒的采购定价方式:通过向铝棒制作厂商采购铝棒,定价方式为“铝锭价格+加工费和运费”。

3、公司选取同行业同类型产品相近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如下:

同行业公司中,毛利率均为正值且其中较低值为5.24%,而公司毛利率为负值16.80%,因此,不具有可比性。

4、公司铝型材自产业务、铝型材来料加工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且持续为负的原因与合理性:公司与同行业同类型产品相近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公司毛利率为负值,主要原因是公司2020年末破产重整以来,产能恢复缓慢,公司产能利用率较低,产品毛利率为负值成本倒挂,报告期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持续采取多种措施压降成本、节能降耗,致使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大幅减亏,导致毛利率波动较大。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利源股份营业收入相关事项,我们在审计工作中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向管理层、治理层进行询问,评价管理层诚信及舞弊风险;

(2)了解和评价利源股份销售与收款循环中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测试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3)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4)实施分析性程序,包括不限于;

①将本期销售收入金额与以前可比期间的对应数据进行比较;

②分析月度或季度销售量变动趋势;

(5)选取样本对营业收入执行函证程序,对未回函的执行了替代性审计程序,检查已确认收入的真实性;

(6)选取样本对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检查销售合同或订单、出库单、以及运输协议签收等,检查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7)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

(8)分析并核查公司的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调查重要交易客户的背景信息;

(9)主要客户的资金流水进行检查,检查回款是否真实,回款单位与客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等问题;

(10)检查公司营业收入的会计处理与列报是否适当。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铝型材自产业务、铝型材来料加工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原因与我们检查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问题五、2020年至2022年,你公司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69.65%、68.00%、83.45%。其中2022年你公司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金额为2.9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50.68%。

(一)请列示你公司与2022年前五大供应商的交易内容,说明前五大供应商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回复:

公司2022年前五大供应商明细如下:

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请说明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2022年大幅上升的原因,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占比较高的原因。

公司回复:

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大幅上升,主要是公司报告期产量较上年同期增加导致公司采购原材料增加所致,公司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铝棒占比较高,主要是公司为节约成本,外采铝棒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占比较高所致。

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大幅上升,主要是:(1)公司前五名供应商均为主要材料、能源动力主供应商;(2)公司报告期产量较上年同期增加导致公司采购原材料增加;(3)公司上述主要供应商质量、信誉较好,公司采购集中度提升等所致。公司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占比较高,主要原因是:(1)公司为节约成本,外采铝棒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占比较高;(2)公司与第一大供应商合作持续稳定,采购商品质量、信誉较好等所致。

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利源股份2022年度及上年同期采购明细台账,比较公司最近两年度的供应商变动情况;

(2)向公司采购部主管负责人了解公司供应商的变动情况,了解新增供应商的情况。检查公司主要供应商的付款政策、货物运送模式;

(3)对2022年度及2021年度的主要供应商查询工商信息,检查供应商与利源股份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对前5大供应商进行函证;

(5)获取并检查主要供应商的合同,检查合同条款,包括不限于合同标的、付款政策、运输政策等内容。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公司主要供应商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发现公司对个别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

问题六、你公司2020年、2021年停工损失发生额分别为0.39亿元、0.59亿元,2022年你公司将停工损失转入营业成本核算。

(一)请说明2020年至2022年停工损失的计算过程与确认依据。

公司回复:

1、公司2020年至2022年停工损失金额如下:

单位:元

2、公司2020年至2022年停工损失的计算过程:公司停工损失的计算过程是公司按车间进行成本归集核算,将当月没有生产的车间发生的费用包括折旧、水、电、气、人工及维修保养等全部成本归集计入停工损失项目。

3、公司2020年至2022年停工损失的确认依据:公司2020年至2022年确认停工损失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补充规定。

(二)请说明2022年你公司将停工损失转入营业成本核算的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你公司前期会计处理是否有误,是否需进行差错更正。

公司回复:

公司2022年确认停工损失的依据是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其中第二条,第1款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在停工停产期间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例如,企业因需求不足而停产或因事故而停工检修等,相关生产设备应当继续计提折旧,并计入营业成本。”,公司依据该文件确认停工损失并计入营业成本核算。公司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前期会计处理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补充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无需进行差错更正。

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分析利源股份停工的原因及合理性;

(2)检查发生停工损失的相关资料;

(3)核查停工损失的会计处理,检查停工损失的金额的准确性、完整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利源股份管理层对于停工损失在本期财务报告中的列报与披露存在重大不恰当性。

问题七、你公司2022年年报中涉及公司诉讼事项共11单,其中公司作为被告且未计提预计负债的诉讼事项共7单,请逐项说明公司作为被告但未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2022年年报中,公司作为被告且未计提预计负债的诉讼事项共6单,具体情况如下:

1、新沃基金案: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原告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赔偿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上述损失金额的利息损失,各项诉讼请求总计194,666,609.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司已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金融法院已将此案移交辽源中院管辖。辽源中院已经开庭审理本案但尚未作出裁判。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拟赔偿金额分析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该案是由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提起的侵权之诉,本身尚有诸多与证券二级市场上普通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不同的事实有待法庭审理并查明,且参照辽源中院作出的已生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观点,新沃基金于2017年1月作出的投资决定与公司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之间并不具备因果关系,公司不应对其进行赔偿,因此在现时间节点下,不将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计入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拟赔偿金额具备合理性。公司采纳律师意见,未计提预计负债。

2、周某诉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收到辽源市东辽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辽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原告周某要求公司确认周某为分别登记在李某等35名第三人名下的105万股股权的所有人,并将上述股权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变更至周某名下。2023年2月,公司收到东辽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2023年4月,公司先后收到辽源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东辽法院重审。2023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东辽法院发出的《民事调解书》,公司已于2023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此案属于持股计划份额确认无需预计负债。

3、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件、劳动争议纠纷6件)涉案金额合计159.31万元。其中:

(1)大连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东辽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东辽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原告要求返还质保金75.75万元。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大连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此案件已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结案,大连辉华公司已撤诉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2)六件因劳动争议纠纷向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或向东辽法院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其中:

1)三件劳动争议(涉案金额合计12.19万元):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11月和2023年3月收到《仲裁裁决书》,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支付补助金及其他费用共计约5.86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案件已于2023年4月25日前结案。年审会计师建议公司依据《裁定书》裁定应支付的5.86万费用做为期后调整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公司考虑其金额较小,不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营业情况的判断,故在2022年度未计提预计负债。

2)一件劳动争议(涉案金额13.14万元):公司于2022年10月收到东辽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传票》;2022年12月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刘某提起上诉,公司于2023年1月收到《民事调解书》,公司向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此案件已于2023年4月25日前结案。年审会计师建议公司依据《民事调解书》内容,应支付的5万费用作为期后调整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公司考虑其金额较小,不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营业情况的判断,故在2022年度未计提预计负债。

3)一件劳动争议(涉案金额1.85万元):公司于2023年3月6日收到《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张某向东辽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5月,公司收到东辽法院发出的《民事调解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离职相关补偿2000元。截至2023年4月25日,公司判断此案件公司赔付的可能性较小,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目前,此案件已结案。

4)一件劳动争议(涉案金额56.39万元):公司于2023年3月收到仲裁院发出的《仲裁裁决书》,裁决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公司支付各类费用共计23.55万元;2023年3月,公司收到东辽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传票》;2023年4月20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支付各类费用共计5.35万元;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7月,公司收到辽源中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武某上诉请求。此案件系2023年新发生事项,不涉及在2022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4、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买卖合同纠纷1件、劳动争议纠纷1件)涉案金额合计278.59万元,其中:

(1)北京隆胤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东辽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276.45万元。2022年9月,公司收到东辽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传票》,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76.45万元及违约金。2022年11月,公司收到东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给付货款1,382,225元及违约金。公司账面已确认此笔款项。2023年3月,公司收到辽源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23年5月,公司收到吉林高院发出的《再审受理通知书》。2023年6月,公司收到吉林高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此案件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2)杨某因劳动争议向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涉案金额为2.15万元。公司于2022年10月收到仲裁院发出的《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1.75万元。2022年12月收到东辽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劳动关系并转移档案,支付经济补偿金1.89万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公司依据《民事判决书》内容,应支付的1.89万费用做为期后调整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公司考虑其金额较小,不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营业情况的判断,故在2022年度未计提预计负债。目前,本案已结案。

5、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承揽合同纠纷1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件、担保合同纠纷1件、劳动争议纠纷6件),涉案金额为4,576.43万元。其中:

(1)沈阳佳浩洋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涉案金额为83.89万元),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0月,公司收到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此案件已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结案,沈阳佳浩洋公司已撤诉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2)沈阳万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东辽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175.68万元。公司于2022年7月收到东辽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传票》。2022年7月收到东辽法院发出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记载公司向万华支付53.60万元。此案件已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结案,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3)穆某因大连辉华、刘某拖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向东辽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6.4万元。2022年3月,公司收到东辽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传票》,请求大连辉华及刘某偿还工程款6.4万元及相关利息,要求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2022年5月,公司收到东辽法院发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连辉华给付工程款6.4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承担清偿责任。此案件已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结案,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4)大连甲壳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东辽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294.62万元。2022年5月,公司收到东辽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原告主张立即支付工程款294.62万元。2022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东辽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工程款294.62万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诉讼请求。2022年8月,公司收到辽源中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0月,公司与大连甲壳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连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书》,约定协议签订后、付款前上述双方应向本公司提供全额发票,本公司收到发票后3日内支付26万元。和解书签订后,公司以及大连甲壳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连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相继向法院撤回了全部诉讼请求、上诉、再审申请,并撤销财产保全。此案件已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结案,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5)宗某等301人因担保合同纠纷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3,964.22万元。公司于2022年7月收到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原告请求公司对其诉请的3,964.2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收到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301名原告的起诉。此案件已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结案,此案件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6)六件因劳动争议向仲裁院或东辽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上述案件已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结案。其中:

1)两件劳动争议,涉案金额合计22.61万,于2022年5月收到东辽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此案件已撤诉,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2)三件劳动争议,涉案金额合计6.55万元,分别于2022年5月收到仲裁院发出的《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仲裁请求。此案件已裁决驳回仲裁请求,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3)一件劳动争议,涉案金额23.87万元,于2022年5月收到仲裁院发出的《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2022年7月已向其支付工伤各项费用共计11.65万元。此案件已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结案,此案件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6、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承揽合同纠纷1件):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公司应付款项已经挂账,无需计提预计负债。2023年5月,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已于2023年5月13日前向沈阳思航支付35.04万元。

会计师回复:

1、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评价利源股份与预计负债计提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情况;

(2)通过企查查等软件,获取外部能够查询到的利源股份存在的涉诉案件,对重要的涉诉案件的进展进行分析;

(3)通过与利源股份法务部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利源股份存在的所有涉诉事项,并获取诉状、判决书等资料,并取得利源股份关于预计负债的声明;

(4)取得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包含诉讼相关负债的计算过程,并复核计算金额的准确性;

(5)评价第三方法律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获取第三方机构对该涉诉案件需要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预计负债的确认依据和计提金额存在重大异常情况,计提预计负债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八、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12亿元,其中3年以上应收账款期末余额0.17亿元,请说明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以及你公司采取的催收措施,相关款项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3年以上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大金额明细如下:

单位:元

2、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公司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主要原因是沈阳远大集团系列公司欠货款及辽源鑫城建设等棚改工程欠工程款,均因客户资金困难不能及时回款。

3、公司采取的催收措施:公司采取上门催收、发函催收、电话催收等方式方法进行了催收。

4、相关款项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因客户回款不及时已经形成资金占用,不构成财务资助。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检查利源股份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方法;

(2)对2022年度及2021年度的主要客户查询工商信息,检查客户与利源股份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检查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及销售订单情况,了解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

(4)对应收账款大客户进行函证;

(5)检查、测试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是否合理、充分;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公司阐述的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采取的催收措施以及相关款项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的情况与我们检查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问题九、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第一名期末余额为0.59亿元,账龄为4-5年,坏账计提比例为95.92%。请说明该笔应收款项形成原因,账龄较长的原因,你公司未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等。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明细如下:

单位:元

上述其他应收款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应收沈阳利源往来款,沈阳利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19年11月14日,因沈阳利源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9年11月29日沈阳中院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沈阳利源管理人,2019年12月4日完成管理权交接,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2、未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的说明:上述其他应收款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与沈阳利源之间债权,沈阳利源于2022年6月6日被沈阳中院宣告破产,2022年11月2日沈阳利源《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表决通过,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司上述全资子公司可取得债权部分偿付,因此,未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系根据沈阳利源《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偿付情况分析判断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的,该往来款项原为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拆借款项,构成资金占用,不构成财务资助。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利源股份与沈阳利源的往来款形成原因;

(2)检查沈阳利源裁定破产重整的相关资料;

(3)检查沈阳利源《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检查、测试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是否合理、充分;

2、核查意见

(1)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公司对其他应收款-沈阳利源坏账准备的计提存在不合理或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2)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公司阐述的相关款项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的情况与我们检查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问题十、你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报废资产期末余额为396万元,请说明将报废资产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的原因,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报废资产期末余额396万元,系公司报告期报废资产变价收入款,因该报废资产处置行为发生在2023年同时款项收取也在2023年收到,公司认为该报废处置属于2022年报废资产变价收入,因此,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一报废资产变价收入,因公司在2022年度报废资产过程中,未能合理预计报废资产变价收入,而是依据该报废资产实际处置变价收入进行计量,因该处置变价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因此,公司认为,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予以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财务报表反映,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其他流动资产明细情况表;

(2)了解其他流动资产中报废资产变价收入形成的原因;

(3)检查期后处置报废资产签署的合同、回款等资料;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公司阐述的原因及会计处理与我们检查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问题十一、你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设备及工程预付款期末余额为0.2亿元。请说明各项预付款项预付的原因,预付期限,预付对象,预付对象是否为关联方,预付规模与你公司业务规模是否匹配,至今尚未结算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预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构成资金占用。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设备及工程预付款明细如下:

单位:元

2、预付款项情况说明:上述预付账款主要系环保工程预付款及设备改造预付款,其中,长春旭阳陕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系关联方,预付款为设备改造,上述预付款规模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未结算的原因主要是工程未完工,未提供发票结转在建工程,预付款项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不构成资金占用。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预付账款明细表:

(2)分析预付账款账龄及余额构成,检查大额预付的相关合同,检查付款进度和付款条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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