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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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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09版)

2023-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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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

(4)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预付账款明细账,并检查相关凭证,核实期后是否已收到实物并转销预付账款,分析资产负债表日预付账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公司阐述的内容与我们检查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问题十二、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中重组债权期末余额为0.13亿元,请说明近三年重组债权具体计算过程及变动原因。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2020年度,公司经辽源中院裁定破产重整,根据经辽源中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债权受偿方案为现金+股票,具体如下: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全体股东无偿让渡上述转增股份,其中:重整投资人受让8亿股,财务投资人受让5.5亿股,其余985,164,420股用于偿还债务,(1)对于带息类普通债权超过10万元部分按每100元债权偿付10.27股的方式清偿;(2)对于非带息类普通债权超过10万元的部分可按15.51%的比例一次性现金偿付或按带息类普通债权股票偿付,(3)对于普通债权10万元以下部分公司一次性以现金全额偿付,(4)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等全额清偿。公司根据上述债权受偿方案,分别对债权人债权进行折抵,截至2020年12月31日计入其他应付款中的重组债权余额为118,378,000.82元,其中大额余额明细如下:

单位:元

报告期内,公司向债权人偿付债权款项,导致其他应付款余额减少。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计入其他应付款中的重组债权余额为65,666,824.95元,其中大额余额明细如下:

单位:元

报告期内,公司向债权人偿付债权款项,同时,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破产债权清偿协议,根据协议该笔债权分7期于2025年12月20日前完成清偿,公司按该协议进行清偿并调整至长期应付款核算,导致其他应付款余额减少。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计入其他应付款中的重组债权余额为12,799,584.80元,其中大额余额明细如下:

单位:元

深圳国鼎晟贸易有限公司债务原系公司民间借款,在公司破产重整期间,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未予确认,该公司至今仍未补充提交材料,公司管理人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截至目前,公司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已按重整计划将该笔债权折抵后列入其他应付款核算。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其他应付款明细表;

(2)了解公司破产重整的相关情况;

(3)获取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关键资料,包括《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等;

(4)获取管理人的债权明细表,将其与公司账面数据进行核对,获取支付的相关资料;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公司阐述的内容与我们检查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问题十三、你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支付其他发生额为0.13亿元,请说明支付其他产生的原因,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是否需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报告期发生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支付其他发生额12,899,014.86元,明细如下:

单位:元

上述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支付其他款项主要是公司为偿付中国进出口银行欧元贷款展期留债款项而兑换欧元款和公司支付证券虚假陈述股民诉讼赔偿款,上述款项不构成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无需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会计师回复: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情况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问题十四、你公司控股股东倍有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所持你公司8亿股股份被冻结,占其所持你公司股份的100%。请说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原因,冻结情形是否影响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以及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的影响。

公司回复:

公司控股股东倍有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有智能”)股份被冻结的原因为履行重整计划。

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倍有智能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向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利源股份股票。为保障利源股份重整后股权结构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增强各方对利源股份未来发展的信心,上述股份(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A股)登记至倍有智能指定账户后,公司根据重整计划通过法院冻结的方式对倍有智能受让转增股份设定股票转让限制。具体详见《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上述冻结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响。

问题十五、你公司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报告期发生额为-1.34亿元,请列示项目明细,并说明将其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依据。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报告期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发生额为-134,499,532.83元,系公司报告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属于拟报废资产。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支;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支。公司上述拟报废资产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及发生频率较小,综合考虑,公司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在其他项目中列示。

会计师回复: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情况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之规定,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问题十六、你公司以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的30,900万股权向宁夏天元提供质押担保、11,000万股权向深圳国鼎晟提供质押担保、61,100万股权向中安百联提供质押担保。沈阳利源于2022年6月6日破产。请说明上述担保发生的时间,你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你公司是否对担保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是否需计提预计负债。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2018年1月10日公司与宁夏天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元”)签订《借款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向宁夏天元借款人民币贰亿元整,借款年利率为6%,由公司以其持有沈阳利源2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王民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以其持有沈阳利源3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因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到期债务,2018年5月17日宁夏天元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1月6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公司向宁夏天元偿还借款本金138,340,683元及逾期利息,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天元就公司持有的沈阳利源3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2019年3月,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划拨(冻结)吉林利源、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的银行存款157,945,093.04元。2020年6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将因公司与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而由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分别将已查封的王建新名下4套住房、张永侠名下1套和王民名下5套住房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价款共计65,427,540.40元,拍卖所得支付给相关债权人,其中:宁夏天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17,526,108.90元。2020年度,公司经辽源中院裁定破产重整,公司已根据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偿付完毕,2019年12月4日,沈阳利源因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且被管理人接管,公司已丧失对其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2022年6月6日,沈阳利源被沈阳中院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清偿工作仍在进行中,截至目前尚未办理解除股权质押。

2、2018年2月1日公司与深圳国鼎晟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向深圳国鼎晟贸易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款利率为1.5%/30日,公司以沈阳利源11,000万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到期债务,2018年7月20日深圳国鼎晟贸易有限公司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7月31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公司、王民、张永侠、王建新、沈阳利源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47,650,000元为限。2019年3月4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公司自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深圳国鼎晟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45,788,999.9元及其利息(按照年化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8.5.30起扣除19,352.99元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担保费用28,590元;深圳国鼎晟贸易有限公司就公司持有的沈阳利源11,000万元的股权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就公司对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2,400万元应收账款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王民、张永侠、王建新、沈阳利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77,7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2019年2月14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轮候查封沈阳利源名下位于沈北新区蒲河路158-30号房屋及项下土地,轮候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生效之日起三年;轮候冻结王民持有的公司2,500万股的股份,冻结期限从转为正式冻结生效之日起三年。深圳国鼎盛就公司持有的沈阳利源11,000万元的股权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就公司对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2,400万元应收账款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020年度,公司经辽源中院裁定破产重整,该公司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未予确认,该公司至今仍未补充提交材料,公司管理人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已按重整计划将该笔债权折抵后列入其他应付款核算。2019年12月4日,沈阳利源因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且被管理人接管,公司已丧失对其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2022年6月6日,沈阳利源被沈阳中院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清偿工作仍在进行中,截至目前尚未办理解除股权质押。

3、2017年11月29日公司与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签订《借款合同》,公司向中安百联借款1亿元,借款年利率为7.5%,王民、张永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未按时归还本息,2018年6月26日中安百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公司偿还中安百联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其罚息(以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支付保全保险费30,027.5元;王民、张永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王民、张永侠负担案件受理费192,088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2019年11月14日,中安百联将与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转让予阿拉山口市骑士壹号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企业。2020年度,公司经辽源中院裁定破产重整,公司已根据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偿付完毕。2019年12月4日,沈阳利源因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且被管理人接管,公司已丧失对其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2022年6月6日,沈阳利源被沈阳中院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清偿工作仍在进行中,截至目前尚未办理解除股权质押。

公司以自身债务为基础,以沈阳利源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未进行审议。2018年8月14日,公司披露了与宁夏天元、深圳国鼎晟和中安百联等债务纠纷情况。因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等情况,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2020年度经辽源中院裁定破产重整,宁夏天元及中安百联相关债权债务公司已根据法院裁定确认的破产重整计划偿付完毕。根据重整计划,公司无需继续向上述三家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也无需计提预计负债及对担保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师回复: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情况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