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5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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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9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9,088,07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635,230.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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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1)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股东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有限公司、长春市兴业百货贸易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2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3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一87666905、13578668559。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26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期业绩预告适用于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 经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00万元到1,45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
预计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500万元到7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00万元到1,45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
预计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500万元到700万元。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620.6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892.46万元。
(二)每股收益:-0.54元。
三、本期业绩预盈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上半年,随着经营秩序好转,消费者购物意愿得以实现。公司旗下三大经营体系抓住消费机遇,针对不同消费时点开展相关主题营销活动,营业收入有所增长,营业利润随之增加。
(二)上年比较基数较小。
上年同期公司受经营环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620.6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892.46万元。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未经审计。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