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7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5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7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22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兴林先生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袁丹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李非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伯庆、杨红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

●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6,000,000元(大写:叁仟陆佰万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生产经营及流动性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就侵害商标权案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上海弗列加滤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弗列加”)为潍柴动力所诉被告之一。

一审法院主要判决如下:1、另一被告(非上海弗列加)立即停止侵犯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 3175016 号“潍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另一被告(非上海弗列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共计25 万元;3、驳回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1 知民初 98 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终 2448 号《民事裁决书》,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件具体情况请见《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事实及理由

潍柴动力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终 2448 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1 知民初 98 号判决,提起再审。具体理由如下:

1、上海弗列加的员工在抖音号、微信号里发布弗列加滤清器的宣传、推广信息,并突出使用“潍柴长寿命”、“潍柴长效”及使用标题“上海弗列加潍柴长寿命保养滤清器”等字样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弗列加公司的多个经销商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有规模、有组织地使用“潍柴长寿命”、“潍柴长效”、“潍柴原装滤清器(弗列加)”、“上海弗列加潍柴长寿命保养滤清器”、“上海弗列加潍柴全系长寿命商品”等相同的文案、图片、视频,表现为高度一致的商品宣传、推广的商业行为,且该商业行为的受益方为弗列加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有关“高度盖然性”的规定,弗列加公司的经销商的商业推广行为应当视为经过弗列加公司许可及统一培训的行为,应当由弗列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3、弗列加公司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纸质宣传材料中将潍柴标注为“OEM/主机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原审判决认定弗列加公司不侵权故无需赔偿是错误的,且对另一被告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明显畸轻。

(二)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终 2448 号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1 知民初 98 号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上海弗列加在生产、销售、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潍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3、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上海弗列加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6,000,000元(大写:叁仟陆佰万元人民币);4、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上海弗列加在其公司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公众号、抖音账号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5、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生产经营及流动性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

报备文件

(一)《再审申请书》

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7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1,064,624.0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生产经营及流动性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裕”)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东风马勒热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马勒”)为上海光裕所诉被告,该案件具体情况请见《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光裕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马勒公司向光裕公司支付货款费 10,094,943.52元;2.马勒公司以各期未付款为基数自各期货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 LPR 标准上浮 50%向光裕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马勒公司承担。

光裕公司主张马勒公司尚欠压缩机货款未支付,据此向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马勒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马勒公司认为光裕公司生产的压缩机存在质量问题并主张索赔费用,向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马勒公司反诉诉讼请求如下:1.光裕公司向马勒公司支付质量索赔款9,390,810.71元(质量索赔款19,485,754.23元减去应付货款10,094,943.52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2.光裕公司接收全部质量索赔旧件;3.由光裕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2)鄂 0191 民初 8237 号,判决如下:

1、东风马勒应向上海光裕支付货款10,094,943.52元,上海光裕应向东风马勒支付质量索赔款6,174,000元,相互抵消后东风马勒还应向上海光裕支付3,920,943.52元,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2、驳回上海光裕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东风马勒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生产经营及流动性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