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3-044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上诉人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合”)请求法院撤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291民初1305号、1306号、1328号、1331号、1335号及1336号《民事判决书》,并将上述6个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四川长虹(原审原告)一审诉请为:1、二被告中商联合、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向四川长虹连带支付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而由四川长虹已清偿金额合计10,779,314.81元及利息(利息合计分别以8,624,565.2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以2,154,749.5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上述6个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6个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四川长虹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上述6个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不认可中商联合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案涉票据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公司合法取得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公司正在积极依法应诉,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27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共9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6,058,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鞍钢公司就上述9个案件向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并由公司实际清偿了全部债务。公司对上述9个案件所涉及的票据前手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再追索立案申请,法院均已受理。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6月19日,公司陆续收到上述9个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商联合就其中1个案件上诉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该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中商联合提起上诉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书。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7日、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19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6月11日、2022年7月14日、2022年11月18日、2023年4月22日、2023年5月16日、2023年6月21日及2023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1-060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临2021-061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2-003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临2022-011号、临2022-013号)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2-037号、临2022-045号、临2022-079号、临2023-018号、临2023年-029号、临2023年-037号、临2023-038号)。
2023年7月11日至1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6个二审案件的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该6个二审案件上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上诉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291民初1305号、1306号、1328号、1331号、1335号及1336号《民事判决书》,将上述6个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四川长虹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2、上述6个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四川长虹承担。
四、上诉事由
中商联合上诉称:原审法院未依法送达中商联合即径自安排开庭,剥夺中商联合辩论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原审法院不应仅着眼于表面票据关系而忽视案涉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商联合、四川长虹三方就涉案票据接力背书及与此相关贸易合同所记载彼此货物买卖法律关系实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鉴于前述三方彼此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及支付对价关系,中商联合有权依法拒绝向四川长虹承担票据债务,从实体上本案也当判决驳回四川长虹诉讼请求;鉴于案涉票据所对应的业务关系等相关事实目前正处于侦查阶段,依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当裁定驳回四川长虹起诉。
五、本次上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6个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不认可中商联合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案涉票据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公司合法取得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公司正在积极依法应诉,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新增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