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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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5版)

单位:人民币元

[注]初始存放金额与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为2,899.90万元,系初始存放日尚未支付及待置换的发行费用。

2、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余额

单位:人民币元

(四)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目前,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进展,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及进度推进,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拟合理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四、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投资目的: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进展,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及进度推进,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拟合理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

2.投资金额: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3.投资方式: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4.投资期限: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分析

尽管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且投资产品不得进行质押,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导致实际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

2、公司针对投资风险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只能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品种,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交易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投资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3年7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1.7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前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在投资有限期内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保荐机构的核査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二)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3-06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7月13日,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16,680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4、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6、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并确定以2023年7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6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000股;同时根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709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董事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2023年6月8日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13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66元/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102人,授予数量101.668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6、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7、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8、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同时,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指标的完成程度,确定激励对象的各解除限售期可解除比例,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假设每个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为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B,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A或业绩目标B,按上表所示相应确定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解锁比例,未能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考核设置;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假设每个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为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计算方式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B,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A或业绩目标B,按上表所示相应确定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解锁比例,未能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评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和公式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锁比例(L)×个人层面解锁比例(M)×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3年6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预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年7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

综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13日,并同意以24.66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668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3-068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23年7月13日为授予日,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16,680股。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0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不存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综上,上述102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13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1.668万股,授予价格为24.66元/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