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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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瑞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3-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南方稳瑞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2023年3月31日证监许可[2023]736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24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发售。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面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面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进行调整,则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约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约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类或某只资产管理产品持有本基金的金额或份额数量进行限制并有权拒绝其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或进行比例确认,具体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6、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7、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发布在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nf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南方稳瑞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南方稳瑞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10、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1、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风险、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南方稳瑞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稳瑞90天持有债券A,基金代码:018414;C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稳瑞90天持有债券C,基金代码:018415。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90天,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后第9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6、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销售渠道的不同或其他条件,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暂不面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面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进行调整,则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约定为准。

8、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注: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24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销售。本基金暂不面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面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进行调整,则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约定为准。

2、认购费率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3%,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3%,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 =(99,700.90+50.00)/1.00 =99,750.90份

(3)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00)/1.00 = 100,050.00份

(4)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当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约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类或某只资产管理产品持有本基金的金额或份额数量进行限制并有权拒绝其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或进行比例确认,具体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5、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6、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视作与原份额相同。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的开始时间。

三、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代销机构

(1)代销银行:

■■

(2)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

(3)三方及其他代销机构

注: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42层

负责人:刘胤宏

电话:(0755)22235518

传真:(0755)22235528

经办律师:戴瑞冬、黄忆莹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薇瑶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