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0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4,654,000股,限售期为48个月(包括首次公开发行锁定期36个月,以及控股股东自愿延长锁定期12个月)。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1日下发《关于同意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72号),同意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光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44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并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计44,65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54%,涉及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康为民先生。上述股份原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2022年7月14日,基于对行业前景和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康为民先生承诺所持上述股份自2022年7月22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12个月至2023年7月21日,具体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自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7月24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化,为100,000,000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 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关于股东康为民先生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人作为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为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基于对行业前景和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本着对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承诺将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除2020年6月向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公司5,820,000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捐赠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以外的全部股份44,654,000股自2022年7月22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12个月至2023年7月21日。承诺锁定期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其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票。若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予以调整。”
2、实际控制人康为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3、主要股东康为民承诺:
“对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康为民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核心技术人员康为民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新光光电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以及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新光光电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信建投证券对本次新光光电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4,654,000股,限售期为48个月(包括首次公开发行锁定期36个月,以及控股股东自愿延长锁定期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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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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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