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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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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

2023-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3-037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和材料”)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总计人民币32,248.3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投资项目名称:项目一: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光伏电子材料基地项目;项目二: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及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光伏电子材料基地项目预计总投资约120,119.55万元,拟使用超募资金金额22,352.05万元(最终投资金额以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为准),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次投入。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及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计总投资为30,010.68万元,拟使用超募资金金额9,896.25万元(最终投资金额以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为准)。

●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投资的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因宏观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技术路线变化、研发成果不及预期、市场拓展未达目标等因素,可能出现项目实施顺延、变更、中止、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等风险。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4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0.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8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20,000,000.0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9,867,437.7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20,132,562.2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2月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ZF1136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二)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25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56,7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补流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5%。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公司将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2,416.79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996.74万元(不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具体情况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以下项目:

注:项目投资总额为150,130.23万元,拟使用超募资金32,248.30万元,剩余资金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补足。

(一)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光伏电子材料基地项目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光伏电子材料基地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地址及用地: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区,总面积约60亩,具体用地面积和地块实际范围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和批准为准;

项目建设内容:年产3,000吨电子级银粉生产及研发项目,配套的公用工程、罐区、仓库和辅助设施等;

项目投资规模:预计项目总投资约120,119.55万元,拟使用超募资金金额22,352.05万元(最终投资金额以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为准);

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预计投资总额为120,119.55万元。在项目建设期内,将完成硝酸银生产装置建设、银粉生产装置建设、配套的公辅工程、环保设施等建设、研发中心的建设等。项目完成后,公司将拥有年产3,000吨电子级银粉的生产能力。

项目投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建项目建设期拟定为18个月(不包含项目前期),具体进度计划见下表。: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国家“双碳目标”的提出,光伏市场需求持续提升,作为光伏技术中关键核心材料之一的高性能银浆-银粉产品的需求量将保持高速增长,光伏对电子级银粉的需求预计还会进一步爆发式增长,同时,国产替代比例也不断上升。

导电银浆上游硝酸银、电子级银粉生产技术长期由国外公司垄断,企业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已具备替代进口的能力,计划拓展银浆上游产业链,在常州布局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基地。

公司凭借多年的生产经验,以及雄厚的资金基础,结合核心技术专家超过20年电子级银粉规模化生产经验,并与大学等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旨在快速量产可用于光伏银粉等领域使用的高纯硝酸银,解决上游原材料领域产能“卡脖子”问题,加快电子级银粉的生产,促进新能源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早日实现双碳目标。

基于上述因素,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决定拟3,000吨/年电子级银粉生产装置,并打造功能性研发中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硝酸银生产装置。

(2)银粉生产装置。

(3)罐区。

(4)配套的公辅工程,包括变配电、消防、冷却水、冷冻、空压等。

(5)环保设施

(6)新建研发中心,开发、设计新产品,主要研发方向包括:光伏电子系列产品的研发和应用;相关材料的研发。

3、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1)光伏产业持续增长,带动我国光伏导电浆料快速发展

光伏发电已成为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能源品种。我国光伏产业链各环节产量在全球市场份额超过65%,并不断引领全球的新技术,国际竞争力继续巩固和增强,确立了全球领先地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光伏电池组件生产国,2019年我国光伏电池片108.6GW,同比增长28%;光伏组件产量98.6GW,同比增长17%。2020年,我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48.2GW,2021年,全国电池片产量约为198GW,同比增长46.9%。2021年全国新增光伏并网装机容量54.88GW,同比上升13.9%,2022年光伏新增装机量超过75GW,累计装机达到约383GW。新增光伏装机将稳步上升,带动光伏全产业链各环节市场需求大量增加。

(2)正面银浆国产化是国内光伏企业降本增效的有效途径

光伏产业发展的推动力是政策扶持和技术进步。平价上网时代,成本降低和效率提高成为光伏产业发展的主题,银浆和设备端成光伏电池降成本的关键。正面银浆由高纯度的银粉、玻璃体系、有机体系等组成。上游行业为银粉、玻璃氧化物、有机树脂和有机溶剂行业,下游行业为太阳能电池片。正面银浆是光伏电池片的关键材料,对其光电转换效率有重要影响。银粉是银浆的主要成分,采购占比达到90%。所以银粉作为正面银浆的导电相,是正面银浆制备的关键技术壁垒,选择银粉的粒径、形貌,以及银粉在银浆中的含量,直接影响着正面银浆的导电性,这些性质也将重要影响光伏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所以光伏正面银浆对银粉性能要求很高。目前生产正面银浆用银粉厂商主要包括日本DOWA、美国 AMES 等,现有光伏银粉供应商中,日本DOWA银粉粒径集中、表面有机包覆较好、分散性良好、质量稳定,且产能充足,占据了全球50%以上的正面银浆用银粉市场,国产替代空间巨大。光伏电池片成本中占比最大的部分是硅片,占比接近65%,非硅成本中,占比较高的主要是正面银浆,占比超30%。正面银浆占电池片成本的 10%左右。由于银浆的主要成份为银粉,其价格与国际市场白银价格挂钩,因此银浆方面成本下降的主要路径有单耗的减少、银含量降低和国产化,在不影响太阳电池的转换效率的条件下,浆料国产化是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

(3)光伏银浆国产化加速,电子级银粉制造业遇发展良机

国产浆料起步较晚,2011年之前一直未有突破。因此,早期主要以进口为主。近几年,得益于国内企业在浆料配方技术上突破以及成本上的优势,国产银浆市场占有率在逐年上升。2017年的国产国产化供应占比约20%,2018年提升至约35%-40%,2019年超过50%,呈现出国产银浆和进口银浆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2022年国产银浆占95%,国产化进程加快,给进入光伏银粉制造产业提供了大好机会。根据《2021-2022年中国光伏产业年度报告》的数据,2021年度,全球市场正面银浆总消耗量为2,546.00吨,公司正面银浆销量为944.32吨,以此测算的光伏正银全球市场占有率达到37.09%,排名全行业第一位,为正面银浆产业的国产化替代作出了重要贡献。

4、项目的备案情况

已获取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

(二)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及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及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选址及用地: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伏产业园(常州聚和以北,江苏德杰以南,富士通以东,菲索玛特以西),具体用地面积和地块实际范围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和批准为准;

项目建设内容:年产5,000吨专用电子功能材料生产及金属粉体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配套的公用工程、仓库和辅助设施等;

项目投资规模:预计项目总投资为30,010.68万元,拟使用超募资金金额9,896.25万元(最终投资金额以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为准)。其中建设投资9,896.25万元(工程费用8,626.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805.00万元,预备费465.25万元);

本项目由公司实施,预计投资总额为30,010.68万元。在项目建设期内,将完成专用电子功能材料生产车间建设、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配套的公辅工程、仓库等建设、环保设施建设等。项目完成后,公司将拥有年产5,000吨专用电子功能材料生产及金属粉体生产能力。

项目投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建项目建设期拟定为12个月(不包含项目前期5-6月);具体进度计划见下表: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丰富产品种类,扩展市场空间

专用电子功能材料根据材料形貌来分类,可分为涂层材料(Coating),结构粘接材料(Bonding),片状材料(Pad)和多空泡沫材料。根据特性可分为功能性材料和结构性材料,功能性材料往往是定制化,应用在特殊场景及环境中。各行业市场中各种细分电子材料超过5000多种,多以功能,体系及形貌进行划分。

中美和日韩贸易战愈演愈烈,背后深层次也有对全球产业升级的一次争夺,率先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掌控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电子电器、电动汽车、航天航空等行业的生长,高性能电子封装/导热/导电等不同功能的专用电子功能材料产品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进而带动行业产销的不断增长。

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丰富产品种类,服务更多元的应用市场;与此同时,依托先进的材料研发平台和应用平台,公司将积极布局逐步拓展高性能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市场,快速进入新能源汽车、电子电器等快速增长的新兴高端市场。

(2)吸引和培养高端人才,提升公司研发实力

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凭借某些特殊性能,例如特殊界面粘接强度高、耐油耐水、耐高温、耐冲击、耐磨损、耐辐射、导热快、导电强等优良性能,在制造业规模巨大的中国有着庞大的市场空间。我国专用电子功能材料的总产量位居世界前列,但是,国内高端市场仍然被跨国材料公司巨头所占据,企业的市场竞争梯度较为明显。专用电子功能材料种类和生产工艺随应用场景的不同而变化万千,目前在工业电子、消费电子和汽车行业是功能性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应用的主要领域。新产品的研发,人才是最为关键的因素,高水平的研发人员不仅需具备复合型的专业知识结构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对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有准确的把握外,还需要在下游行业实际的工艺环境中长期积累应用经验,深刻理解生产工艺的关键技术环节,才能开发出满足下游客户需求的产品。因此,行业内企业对人才,尤其是深厚专业背景、丰富实践经验的高层次技术人才需求特别强烈。

为了持续进行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以保持现有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仍需要持续引进高端技术人才。从公司未来研发规划及发展战略角度来看,公司亟需增加高层次研发人才储备,整合技术研发队伍,为公司未来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搭建强有力的技术研发平台。而现有的实验和办公环境已经不能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客观上需要一个相对优良的研发环境,以利于吸引更多的人才。

公司将通过项目建设实施,创造应用环境,培养、吸引行业内高端人才,加强人才凝聚力,进一步壮大研发队伍,从而进一步增强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能力。

基于上述因素,公司决定拟建设5,000吨/年专用电子功能材料生产项目,其中聚氨酯导热封装材料3,000吨/年,硅系导热封装材料2,000吨/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①专用电子功能材料生产车间;

②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

③配套的公辅工程、仓库等;

④ 环保设施。

3、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1)广阔市场前景是项目实施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下,中国电子信息产业不断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产业规模也不断扩大。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国,电子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且我国专用电子功能材料行业已经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应用领域不断扩大,从汽车、家电、手机、电脑等传统应用领域到半导体、新能源、大数据、智能穿戴、人工智能、智慧城市等新兴应用领域,具有很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随着专用电子功能材料技术的不断成熟,下游产业技术标准升级,专用电子功能材料逐步进入诸多新兴领域,市场容量有望进一步增加。

以消费电子领域的封装互联用材料为例,专用电子功能材料的应用场景丰富,市场需求长期持续上升。

(2)进口替代的行业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下游需求领域对材料的要求越来越高,专用电子功能材料不断实现技术升级,在提高产品性能、降低成本和环保节能等方面作用突出。随着下游产业范围的不断扩大,传统适用范围稳定增长和新兴应用领域快速增长,带动了专用电子功能材料需求容量快速增长。同时随着国内企业技术能力不断突破,高端产品的生产能力不断增强,进口替代也已成为行业的发展趋势。

(3)公司显著的行业竞争优势

公司深耕电子浆料行业多年,是国内领先的专业从事新型电子浆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始终专注于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具有显著的行业竞争优势。公司高度重视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工作,研发工作覆盖了从原材料性能的理论研究到产品量产落地的全过程,不断优化配方和制备工艺,持续产生技术创新成果。经过多年积累,现已掌握多项应用于主要产品的研发、生产的核心技术。

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丰富产品种类,服务更多元的应用市场;与此同时,依托先进的材料研发平台和应用平台,公司将积极布局逐步拓展高性能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市场,快速进入新能源汽车、电子元器件等快速增长的新兴高端市场。

4、项目的备案情况

项目备案及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

四、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影响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主要目的为了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求及公司银粉体系的建立,系基于公司现有业务与技术进行,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项目围绕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降低公司生产成本,致力于提升公司生产能力,为公司未来业绩增长提供新的动力。

五、主要风险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基于当前市场需求、技术发展趋势的判断等综合因素做出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项目效益不达预期风险等不确定性因素。

市场风险:新建项目是基于目前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综合因素作出的决策。近年来新能源行业热度较高,从国家政策上来看,市场需求是比较广阔的,且公司新增产品具有较稳定的市场。但不排除市场供需实际情况与预测值发生偏离、产品没有达到设计或市场要求质量、项目产品市场竞争力或者竞争对手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项目产品和主要原材料的实际价格与预测价格发生较大偏离等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拟建项目建设以自有技术为基础,项目拟定的产品属于专用电子功能材料的封装产品,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故在技术方面不存在较大风险。

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如果相关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不及预期,可能造成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六、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本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履行后,项目实施主体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投入的超募资金(含利息),并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逐步投入募集资金。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实施监管监督,并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总计人民币32,248.3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及相关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3-038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借款管理办法》”或“本办法”),使用总借款额度以“累计年度总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在上述资金额度内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借款管理办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福利体系建设,减轻员工购房负担,更好地推行员工激励政策,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人才及有潜力的员工,真正实现“安居乐业”,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投入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为规范管理流程,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关键岗位人才及有潜力的员工,在工作地购买住房时的付款借款。若配偶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双方均可享受此购房福利政策。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二、《借款管理办法》的授权执行

1、《借款管理办法》试行期一年,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工作。

2、《借款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开始实施,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对本办法所确定的流程、具体要求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3、财务部为员工购房借款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款及还款等事宜;

4、人事行政部为负责本办法起草、制定、修改、废止及核定事项。

三、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此次用于员工免息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2、借款员工无不良征信记录(如有过连续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的,需自记录消除满5年),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员工免息购房借款总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即60个月),具体还款方式在《员工购房借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4、除上述规定以外,《借款管理办法》对员工申请购房借款的申请资格、借支额度、借款申请流程、清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根据《借款管理办法》,与员工签署借款协议,严格控制风险。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的自住商品房购房的借款,有利于帮助公司人才体系建设,员工实现安居乐业,更好地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公司此次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本次制定《借款管理办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借款管理办法》。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总借款额度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内的自住商品房购房借款,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且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借款管理办法》。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借款管理办法》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制定《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事项无异议。

六、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0元(不含本次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3-039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部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表:。

二、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3-040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26.05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6,562.7886万股的1.36%。其中,首次授予206.05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24%,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1.15%;预留授予20.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12%,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85%。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相应数量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26.05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6,562.7886万股的1.36%。其中,首次授予206.05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24%,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1.15%;预留授予20.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12%,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85%。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52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339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44.84%,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敖毅伟先生、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朱立波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欣欣女士的配偶樊昕炜先生、张晓梅女士的配偶黄吉僖先生。公司将前述人员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为:

(1)刘海东先生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未来战略方针的制定、经营决策的把控、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起到关键作用。本次激励计划将刘海东先生作为激励对象有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2)敖毅伟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其同时为核心技术人员,系公司研发团队创建人之一,主导了公司PERC电池用银浆的开发,是公司多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是公司研发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3)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日本籍,系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首席技术官,其带领团队持续优化银浆配方、完善产品组合,开发出TOPCon电池、HJT电池用银浆等产品,是公司的核心研发人员。

(4)朱立波先生任公司产品开发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应用技术支持工作,对公司产品研究开发工作起到重要作用,系公司核心骨干。

(5)樊昕炜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其负责公司的营销工作,是公司营销中心的核心人员。

(6)黄吉僖先生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朗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德朗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公司从事新材料技术研发的重要组织机构。

此外,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敖毅伟先生、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朱立波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欣欣女士的配偶樊昕炜先生、张晓梅女士的配偶黄吉僖先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参与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司将刘海东先生、敖毅伟先生、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朱立波先生、樊昕炜先生及黄吉僖先生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南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敖毅伟先生、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朱立波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欣欣女士的配偶樊昕炜先生、张晓梅女士的配偶黄吉僖先生,除前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1名日本籍员工,为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5、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7.0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47.04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1.20元的50%,为每股45.60元。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4.07元的50%,为每股47.04元。

3、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4.32元的50%,为每股42.16元。

4、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7.03元的50%,为每股43.52元。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47.04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归母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归母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即为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和“D”五个评级,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新型电子浆料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目前公司主要产品为太阳能电池用正面银浆。历经多年的积累和研发投,根据《2021-2022年中国光伏产业年度报告》的数据,2021年度,公司光伏正银全球市场占有率达到37.09%,排名全行业第一位,为正面银浆产业的国产化替代作出了重要贡献。2022年度,公司正面银浆出货量为1,374吨,成为行业历史上首家年正银出货量超过1,000吨的企业,继续保持太阳能电池用正面银浆行业的领先地位。为保持公司竞争地位,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目标,公司在制定本次激励计划考核业绩目标时,基于对公司未来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目的,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净利润增长率能够反映未来的增长潜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的设定合理、科学,在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同时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下转9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