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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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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1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69,530,02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120,428,416.71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03,989,100.2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16,439,316.50元,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5月30日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16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1,170,748,702.51元,募集资金余额为7,840,682,134.09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3年6月2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高端智能手机机构件精密制造加工项目”,由子公司富联精密科技(赣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联赣州”)负责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号)。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上述实施主体,为有效推进项目实施,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为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以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于2023年7月13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1)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富联赣州(作为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广发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智能手机机构件精密制造加工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磊、王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富联赣州、中金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