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3-011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8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8月1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枫桥街道鹿山路348号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楼储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8月10日
至2023年8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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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等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议案4、议案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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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登记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查、复印件留存,并提供原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二)登记时间:2023年8月8日(上午9:00-下午16:00)。
(三)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199号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四)注意事项: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199号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15129
电子邮箱:investor@csisolar.com
联系电话:0512-68966968
联系人:孙昊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8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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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3-010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光伏产业链扩充
及配套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
1、项目一:呼和浩特阿特斯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GW单晶拉棒、40GW单晶坩埚项目。
2、项目二:年产10GW切片+10GW电池+5GW组件+5GW新材料项目。
● 预计投资金额:
1、项目一:预计总投资为80亿元人民币(含流动资金)。
2、项目二:预计总投资为60亿人民币(含流动资金)。
● 风险提示:
1、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市场环境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本次投资项目预计投入资金较大,后续需要公司通过银行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解决资金问题,相关资金筹措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可能存在资金筹措的进度或规模不达预期的风险,进而影响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及建设进度;
3、成本控制的风险。随着硅料产能逐步扩大,硅料价格也在逐步降低,从而影响单晶硅棒、切片及下游产品的价格,影响项目盈利。公司需要时刻保持技术先进性、开发新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降低经济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阿特斯”)经营战略和产能布局,公司于2023年7月16日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就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投资建设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合作意向(详见公司2023年7月1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推进本项目的实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光伏产业链扩充及配套项目的议案》,确定一期具体落地项目为年产20GW单晶拉棒、40GW单晶坩埚项目、年产10GW切片+10GW电池+5GW组件+5GW新材料项目。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项目一:年产20GW单晶拉棒、40GW单晶坩埚项目
(1)公司名称:呼和浩特阿特斯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袁为进;
(3)注册资本金:21.6亿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单晶硅棒生产及销售&单晶坩埚生产及销售;
(5)股权结构:公司全资下属子公司。
项目二:年产10GW切片+10GW电池+5GW组件+5GW新材料项目
该项目公司尚未注册,预计注册资本金15亿元人民币,预计股权结构为公司全资下属子公司。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阿特斯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配套年产20GW单晶拉棒、40GW单晶坩埚项目;
(2)项目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丁香街以北,思源中路以东;
(3)项目内容:
新建年产20GW单晶拉棒生产、40GW单晶坩埚生产厂房及配套建筑物。项目建设总用地约1000亩,建筑面积约100万平米。
(4)投资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为80亿元人民币(含流动资金);
(5)资金来源:自有及自筹资金;
(6)项目建设周期:9个月;
(7)项目收益:投资回收期为3.2年(不含建设期);
(8)项目退出:为了优化公司的制造布局,公司决定在呼和浩特新建制造基地,是管理层基于公司的未来战略规划和对未来行业发展研判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投资决策,本项目建成后由公司安排人员来负责运营、生产和销售,因此本项目暂不涉及退出机制,暂没有考虑退出方案。
(二)项目二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阿特斯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配套年产10GW切片+10GW电池+5GW组件+5GW新材料项目;
(2)项目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丁香街以北,思源中路以东;
(3)项目内容:
新建年产10GW切片+10GW电池+5GW组件+5GW新材料生产厂房及配套建筑物。项目建设用地约900亩,建筑面积约80万平米。
(4)投资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为60亿人民币(含流动资金);
(5)资金来源:自有及自筹资金;
(6)项目建设周期:12个月;
(7)项目收益:投资回收期为2.3年(不含建设期);
(8)项目退出:为了优化公司的制造布局,公司决定在呼和浩特新建制造基地,是管理层基于公司的未来战略规划和对未来行业发展研判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投资决策,本项目建成后由公司安排人员来负责运营、生产和销售,因此本项目暂不涉及退出机制,暂没有考虑退出方案。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概述
为加快项目进度,项目将通过代建公司代建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方式推进。呼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地方金融机构及国资平台,落实代建项目所需资金。同时,阿特斯项目公司就代建公司股权回购事宜签署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回购协议”)。代建的每个产品类项目建设工程,在已交付代建项目使用过程中由阿特斯项目公司支付租金,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通过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另行约定。公司拟对阿特斯项目公司后续签署的租赁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出具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1、如阿特斯项目公司未能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向代建公司支付或足额支付租金的,公司就差额部分及违约金承担相应的补足义务;
2、如阿特斯项目公司未能按照股权回购协议的约定足额回购代建公司的股权,公司无条件承担剩余股权的回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此承诺函实质构成了公司对阿特斯项目公司的担保事项。
租赁协议、股权回购协议及承诺函尚未签署,最终以达成的协议及实际签署的内容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阿特斯项目公司为实施本项目的主体,公司后续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陆续设立阿特斯项目公司,均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成立的项目公司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呼和浩特阿特斯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袁为进;
(3)注册资本金:21.6亿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3年5月16日
(5)经营范围:单晶硅棒生产及销售&单晶坩埚生产及销售;
(6)股权结构:公司全资下属子公司。
因项目公司新设立,尚未开展实际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三)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为支持阿特斯项目公司的业务发展,根据其经营业务实际需要,公司拟定为其后续支付租金及股权回购等事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控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担保风险可控。该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由于此承诺函实质构成了公司对阿特斯项目公司的担保,故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外,公司未对其他外部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31.0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67%、89%。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宜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并且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宜,并同意将《关于投资建设光伏产业链扩充及配套项目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在实施本次光伏产业链扩充及配套项目的过程中,拟为项目公司后续支付租金及股权回购等事项履行差额补足的担保义务,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并且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公司对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担保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的影响
呼和浩特年产20GW单晶拉棒、40GW单晶坩埚项目和年产10GW切片+10GW电池+5GW组件+5GW新材料项目是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鼓励发展的新能源产业,可以享受呼和浩特市政府产业引进相关的优惠政策。同时,该项目符合公司未来产能规划的战略需要,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在单晶拉棒、坩埚等上游产品生产领域的竞争地位,并完善产业链上下游的整体布局,在立足并加强主业发展基础上,完善光伏产业链,有利于公司抢抓光伏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持续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六、项目投资风险:
1、本项目实施受多种因素影响,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环评、能评审批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本项目存在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2、本项目预计投入资金较大,后续需要公司通过银行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解决资金问题,相关资金筹措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可能存在资金筹措的进度或规模不达预期的风险,进而影响本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及建设进度。
3、成本控制的风险。随着硅料产能逐步扩大,硅料价格也在逐步降低,从而影响单晶硅棒、切片、及下游产品的价格,影响项目盈利。需要时刻保持技术先进性、开发新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降低经济风险。
七、上网公告文件:
1.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7 月 20 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3-007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并送达,并于2023年7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俞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78,85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降低外汇大幅波动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稳定境外收益。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等值20亿美元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7 月 2 0 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3-009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
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7 月 19 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改〈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0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22,217,324 股,每股发行价格 11.10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90,661.2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7,815.7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62,845.46万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66,000,000元增加至3,688,217,324元,总股本由3,066,000,000股增加至3,688,217,324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将相应变更工商信息,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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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尚需提请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外汇套期保值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关于修改〈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请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7月 20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3-008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目的: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
● 交易品种及工具: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结算货币,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各产品组合业务等;
● 交易场所: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
● 交易金额及期限: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等值20亿美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阿特斯”),于2023 年 7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实际需要,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等值20亿美元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存在境外采购及境外销售,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欧元。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计划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该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结算货币,包括以下业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各产品组合业务等。
三、业务期间和业务规模
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外币金额不超过等值20亿美元,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财务部在上述期间及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存在境外采购及境外销售,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开展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从锁定结售汇成本的角度考虑,能够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利润水平,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与风险控制措施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外汇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不合理的外汇衍生品购买会引发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3、履约风险:不合适的交易方选择可能引发公司购买外汇衍生品的履约风险;
4、操作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
5、法律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3、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交易的原则、审批权限、内控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4、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5、公司财务部门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6、公司内审部门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六、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稳健性。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所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并在定期财务报告中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事项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等值20亿美元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降低外汇大幅波动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稳定境外收益。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等值20亿美元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应的业务流程。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实际需要,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等值20亿美元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和防范公司因进出口业务带来的潜在汇率等风险,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减少汇率波动的影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1.《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3-006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阿特斯”)于2023 年 7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78,85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0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22,217,324股,每股发行价格11.10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90,661.2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7,815.7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62,845.46万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年6月 6日及7月1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01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33号),其中超募资金262,845.46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情况计划如下:
■
单位: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262,845.46万元,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78,85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99%,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能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78,85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78,85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78,85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78,85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