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新增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并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国信证券签订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协议,现增加国信证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并于2023年7月25日起参加国信证券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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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开通时间
自2023年7月25日起,投资者可在国信证券办理上述开放式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间等以国信证券的规定为准。
三、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者。
四、费率优惠活动
1、费率优惠内容
自2023年7月25日起,投资者通过国信证券申购本公司上述开放式基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要求下,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不设折扣限制(执行固定申购费用的除外),具体折扣费率以国信证券的活动为准。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国信证券销售的基金产品,其申购业务将同时享有上述费率优惠,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2、费率优惠期限
以国信证券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五、重要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上述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
2、本次费率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本公司在国信证券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
3、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在国信证券申购业务的手续费(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手续费),不包括基金赎回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4、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参与基金产品需已在国信证券开通了基金定投业务。
5、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国信证券所有,有关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前述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
6、海富通瑞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鼎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裕昇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裕通30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瑞弘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瑞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恒益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安排请见本公司最新业务公告。
7、特别提示投资人关注上述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提示。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2、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hf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0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可投资于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公募REITs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就可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事宜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公募REITs、增加公募REITs的投资策略等,同时根据基金具体情况补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和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的修改。本次修订将自2023年7月20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4只基金中基金,详细名单见本公告的附表。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1)“投资范围”部分明确了“基金”包含公募REITs,以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为例,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型基金、ETF、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等)份额,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QDII基金。”
(2)“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公募REITs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公募REITs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3)根据基金具体情况补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和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的修改。
2、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已一并调整。
3、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募REITs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公募REITs属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中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可将公募REITs纳入投资范围。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23年7月20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 hft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另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hftfund.com
2、风险提示: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投资公募REITs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公募REITs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REITs持有所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弱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可能会存在无法处置及变现的风险。
(5)政策调整风险。公募REITs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监管机构政策变更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等。
(6)利益冲突风险。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的公募REITs;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公募REITs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等。由于上述情况,公募REITs的关联方可能与公募REITs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7)估值风险。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以收益法为主,收益法进行估价时需要测算收益期、测算未来收益、确定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并将未来收益折现为现值。由于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是基于相关假设条件测算得到的,估值技术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对基础设施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也不构成未来可交易价格的保证。在基础设施项目出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成交价格低于估值的情形,对基金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8)市场风险。公募REITs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其余基金资产应当依法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因此也面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主要为债券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利差风险、市场供需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9)终止上市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0日
附表:本次涉及修改的基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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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分别于2023年7月18日和2023年7月19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1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69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于2022年3月16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将通讯表决票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 吴晨莺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9层1901-1908室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电话: 021-38650821
在信封表面注明:“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及其说明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7月24日,即在2023年7月24日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ftfund.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①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二)。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二)。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二)。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授权效力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自行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或没有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或按照代理人意见进行表决。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3年8月21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方式视为有效;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客服电话:40088-40099
联系人: 吴晨莺
联系电话: 021-38650821
网址:http://www.hftfund.com
2、公证机构: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 上海市凤阳路598号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 021-62154848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4、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等业务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财产列支。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ft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40099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0日
附件一:《关于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一:
关于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虑到市场需求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8日
关于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1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69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于2022年3月16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市场需求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转换转入等业务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关于终止《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通过《关于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在本基金正式进入清算程序前,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时间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申请事宜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号(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受托人证件号码”指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海富通欣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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