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3-034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8,380股。上述回购注销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38,025,420股变更为437,897,04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438,025,420元变更为人民币437,897,04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7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江北投资创业园区金山路377号
2、申报时间:2023年7月20日起45天内(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3、联系人:刘明君
4、联系电话:0574-87562563
5、邮箱:dm@nbjingda.com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3-031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监事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838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同时,由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精达成
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原首次授予部分81名激励对象中,2人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余首次授予部分79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7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88.2880万股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7.225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3-030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1票。董事李永坚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1票。董事李永坚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3-033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87人,其中首次授予部分79人,预留授予部分8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05.513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975%。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288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582%;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225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393%。
●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3年7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时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均为2022年7月1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3年7月13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说明和具体安排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288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6582%。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不包含原首次授予部分中2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2256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393%。具体情况如下:
■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原首次授予部分81名激励对象中,2人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余首次授予部分79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7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88.2880万股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7.225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如下: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相关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3.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4.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事宜的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5.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3-032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3年7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违反了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现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2.838万股。
(二)关于调整回购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8,025,42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6,365,592.40元。公司已于2023年5月31日实施完成权益分派。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3.67元/股,根据上述价格调整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3.67-0.22=3.45元/股。同时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2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为3.4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442,911元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合计为450,230.03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将变更为79人。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438,025,420股变更为437,897,04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438,025,420元变更为437,897,040元。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
注: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为准。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和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不会影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监事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838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同时,由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律师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相关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3.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4.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事宜的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5.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