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公告编号:临2023-056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黑龙江中再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69,229,200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数的4.99%)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再生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再生)(以下称本次权益变动)。
● 中再生持有黑龙江中再生56.67%的股权,黑龙江中再生是中再生的控股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再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由25.84%变为30.83%,将超过公司总股数的30%。本次股份转让是公司控股股东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中再生的通知,中再生于2023年7月18日与黑龙江中再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黑龙江中再生将其持有的69,229,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数4.99%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4.32元/股转让给中再生,转让价款总额为299,070,144元。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㈠出让方基本情况
⒈企业名称: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⒉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外经路5号
⒊法定代表人:郭伟
⒋注册资本:12,000万元
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92630512F
⒍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⒎成立日期:2009年9月24日
⒏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汽车零配件批发;柜台、摊位出租;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环保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㈡受让方基本情况
⒈企业名称:中国再生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⒉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9层908
⒊法定代表人:葛书院
⒋注册资本:15,500万元
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193R
⒍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⒎成立日期:1989年5月12日
⒏经营范围:废旧物资、残次和呆滞原料、清仓和超储物资的收购、销售、处理、处置(危险废弃物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审批的事项除外);以再生资源为主要原料的委托加工销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日用杂品、家具、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木材、钢材、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产品、汽车零部件的销售;重油、铁精粉、黑色金属、化纤原料及产品、塑料原料及制品、纸制品销售;设备租赁;信息服务;进出口业务;货场的经营管理;普通货运。(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普通货运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㈢出让方和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中再生持有黑龙江中再生56.67%的股权,黑龙江中再生是中再生的控股子公司。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黑龙江中再生
受让方:中再生
㈠出让方将其持有的中再资环6922.92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以下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㈡经交易双方协商确认,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为4.32元/股(即协议签署之日前一工作日7月1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转让价款总额为299,070,144元。
㈢在协议签署并生效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㈣标的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之日(以下称股份交割日),即视为出让方完成对标的股份的过户义务。自股份交割日起,受让方即持有标的股份,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一切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㈤在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双方为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分别承担。
㈥协议签订后,标的股份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冻结、查封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且自该等强制措施采取之日起满5个工作日的,受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㈦双方同意,如协议签署日起(含签署日)的30个工作日内(为避免歧义,含第30个工作日),仍未能就所涉标的股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的,除各方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协议外,协议自动终止。
㈧出让方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后10日内,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㈠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㈡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构成影响。
五、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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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出现的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的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六、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㈠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㈡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