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
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
(上接1版)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意见》提出,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调动其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此外,《意见》还明确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具体举措包括:健全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