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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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三年七月
■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股票简称:宏微科技 股票代码:688711
■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Macmi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
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相关章节。
一、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的投资者进入转股期后所持可转换债券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转债持有人将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价格为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所持可转债面临赎回的情况下,考虑到其所持可转债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如果公司按事先约定的赎回条款确定的赎回价格低于投资者取得可转债的价格(或成本),投资者存在因赎回价格较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偿债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供应商依赖风险
1、公司自研芯片对芯片代工企业交付能力存在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芯片采用Fabless模式生产,即由公司自主设计并委托芯片制造商生产,同行业公司中除斯达半导采用Fabless模式外,其余公司采用IDM模式。目前,公司的IGBT芯片主要由华虹宏力、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代工,公司负责提供IGBT芯片设计方案,由代工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硅片进行芯片制造;公司的FRED芯片主要由华润华晶负责代工,公司负责提供芯片设计方案以及硅片材料,2022年起合作模式逐步改为公司仅提供芯片设计方案,由华润华晶自行采购原材料硅片进行芯片制造。
与采用IDM模式的芯片企业不同,公司不涉及芯片的制造,因此公司对华虹宏力、华润华晶等芯片代工企业供应交付能力存在依赖的风险,如果公司主要芯片代工供应商产能严重紧张或者双方关系恶化,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无法及时、足量供应,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对外购芯片供应商存在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中的外购芯片主要采购自英飞凌等芯片供应商,公司重要客户台达集团指定从英飞凌采购芯片,台达集团定制模块中英飞凌芯片成本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英飞凌采购金额分别为4,168.12万元、5,289.59万元和2,982.22万元,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71%、12.05%和3.86%。2020年英飞凌为公司第一大供应商。2021年以来,随着公司自研芯片的量产,部分芯片实现国产替代,公司对英飞凌的采购占比逐渐降低。
英飞凌既是公司芯片重要供应商,同时也是公司IGBT产品竞争对手,鉴于国际形势的持续变化和不可预测性,公司可能存在英飞凌断供芯片的情形。虽然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芯片国产替代,但若未来公司无法从英飞凌持续采购芯片产品,且难以通过其他供应商采购芯片或利用公司自研芯片进行完全替代,将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及未来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3,162.93万元、55,063.61万元和92,608.38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2,663.79万元、6,882.94万元和7,870.8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未来若国际经贸摩擦加剧、市场竞争加剧、宏观经济波动、汽车电子等下游领域增长不及预期,公司将存在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三)技术升级及产品迭代风险
功率半导体行业的研发存在周期较长、资金投入较大的特点。通常而言,一款功率半导体器件产品需经芯片设计、工艺流片、封装测试、可靠性实验等步骤直至最终产品定型,整体周期较长,从研发到规模投放市场,往往需要两年以上。因此如国内外竞争对手推出更先进、更具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而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并制定新技术的研究方向,或公司技术和产品升级迭代的进度跟不上行业先进水平,新产品研发失败,将导致产品技术落后、公司产品和技术被迭代的风险。
此外,下游客户尤其是新能源汽车电控系统客户对产品可靠性要求更高,在引入新的供应商时通常会进行严格的供应商及产品认证,且认证周期较长,在通过认证后,客户才会与供应商建立正式的商业合作关系。如果发行人的产品不能及时实现技术升级并获得重要客户的认证,将对公司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持续拓展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3.22%、21.81%及20.63%。公司原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重超过70%,如果未来公司产品技术优势减弱、市场竞争加剧、市场供求形势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采购成本持续提高或者出现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等情况,将导致公司毛利率下降。
(五)营运资金不足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37.05万元、-7,407.49万元及-8,139.41万元,其中最近两年为负值。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存货采购规模及应收账款金额相应增长。如果未来公司下游客户经营情况恶化,回款速度放缓,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负,致使公司存在营运资金紧张的风险。
(六)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未结清债务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善麒存在对公司股东九洲创投实际控制人刘灿放未结清债务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善麒应付刘灿放借款本金及利息309.62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善麒存在大额未结清债务的风险。
针对前述债务,赵善麒未以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或其他个人财产向债权人刘灿放提供质押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且赵善麒制定了明确的还款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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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赵善麒不存在向其他股东及其投资人借款未结清债务的情况。
(七)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善麒先生持有公司17.79%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以来,赵善麒先生始终处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核心位置,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持股比例相对较低,如果其他股东通过增持股份谋求重大影响甚至获取公司控制权,不排除因此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稳定、降低重大经营决策方面效率的情况,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八)募投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车规级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生产研发项目(一期)”正式投产后,公司车规级IGBT模块产品的总体产能将快速扩大。公司基于目前的国家产业政策、国际国内市场条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果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产品市场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公司存在由于市场需求变化而导致产品销售增长不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五、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人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3、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提升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制定了《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即期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赵善麒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相关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的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Macmi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上市日期:2021年9月1日
法定代表人:赵善麒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宏微科技
股票代码:688711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在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背景下,发展新能源汽车已成为重要国家战略。202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规划指出,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2022年国内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705.8万辆和688.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96.9%和93.4%,市场占有率提升至25.6%,较2021年增长12.1%,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保持稳定扩大的趋势。根据英飞凌年报显示,电动汽车中功率半导体器件的价值量约为传统燃油车的5倍以上。其中,IGBT约占电动汽车电控系统成本的37%,是电控系统中最核心的电子器件之一,因此,未来电动汽车市场的快速增长,将带动以车规级IGBT为代表的功率半导体器件的需求量显著提升。此外,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复杂,未来国际贸易政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在上述背景下,汽车半导体的国产化已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在上述行业背景下,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因应下游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旺盛需求,系公司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公司当前主营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车规级功率半导体器件产能,扩大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布局,推动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43,000.00万元(含本数),拟发行数量为430万张(含本数)。
(三)证券面值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四)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
(五)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42,327.69万元。
(六)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七)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43,000.00万元(含4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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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总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八)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7月2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登记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九)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期为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31日。
(十)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宣传费用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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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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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次发行的证券不设持有期限制。
四、本次发行的基本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发行。
(三)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0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到期赎回价为115.00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7月31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五)评级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④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⑥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⑧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⑩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⑾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⑿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2.45元/股,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节之“四/(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二)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十三)发行人违约责任
1、构成违约的情形
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以及本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相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2、违约责任
发生违约情形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其他违约事项及具体法律救济方式请参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相关约定。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可转债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约定,向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五、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善麒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
联系人:赵善麒
联系电话:0519-85166088
传真:0519-85162297
(二)保荐人和承销机构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代表人:李阳、李想
项目协办人:孙少乾
经办人员:薛言午、蒋宏图、赵耀
联系电话:021-20262000
传真:021-20262004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劲容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
经办律师:杨婷婷、高欢
联系电话:010-65846688
传真:010-6584666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郭澳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
签字注册会计师:顾春华、吴杰
联系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五)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六)收款银行
户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116810187000000121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七)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文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签字评估师:蒋晗、刘惠琼
联系电话:0755-82872897
传真:0755-82872090
(八)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68670204
传真:021-68670204
六、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人)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同意《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四)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七、受托管理事项
(一)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22年12月,公司与中信证券签订了《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仅列明《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
1、宏微科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可转债的利息和本金。
3.2 甲方应当为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3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甲方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或者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4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甲方主体评级或甲方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
(4)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以及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违约;
(5)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出售或转让资产,资产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甲方分配股利,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11)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或上述相关人员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发生变更或涉及重大变动;
(13)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以及甲方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发生变动的;
(16)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其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17)本次可转债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债券停牌的,以及债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债券停牌后复牌的;
(18)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19)甲方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甲方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次可转债本息的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20)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甲方为本次可转债聘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保荐人、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
(21)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23)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24)本次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25)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26)甲方董事会提出本次可转债换股价格调整方案;
(2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8)发生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可转债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3.5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及时披露,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发行人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上述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3.6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3.7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或者在乙方认为有必要时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3.8 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承销机构、增信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相关各方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及时向乙方通报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信息,积极提供受托管理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为乙方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各项权益。
3.9 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基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要求及法定机关的裁决追加担保。(下转62版)

